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國務院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74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已經2010年4月19日國務院第10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將第九十九條修改為:“衛生檢疫機關應當阻止患有嚴重精神病、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的外國人入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