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獎勵公民舉報公安機關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辦法
公安部獎勵公民舉報公安機關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辦法
公安部
公安部獎勵公民舉報公安機關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辦法
公安部獎勵公民舉報公安機關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辦法
2010年4月28日
第一條 為了鼓勵公民舉報公安機關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推進公安機關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深入開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公安機關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公安部專項治理辦公室”,設在公安部警務督察局)負責公民向公安部舉報公安機關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的受理及其獎勵。
第三條 公民可以通過電話、信件等方式(電話:010—66262212;傳真:010—66262277;通信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4號公安部警務督察局專項治理辦公室,郵政編碼:100741)向公安部舉報公安機關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
第四條 公民對以下違規問題的舉報,公安部專項治理辦公室核查屬實后,視情予以一定數額的物質獎勵:
(一)公安機關警車方面
1、使用的警車屬于走私的,被盜搶的,非法扣留、扣押的,借用外單位或私人的,應當報廢、拼(組)裝等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
2、挪用、套用、使用偽造、變造的警車牌證的;
3、轉借警車、牌證的;
4、警車未依法進行登記或者牌證不全的;
5、擅自噴涂警車外觀制式或者安裝警用標志燈具、警報器的;
6、酒后或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暫扣期間駕駛警車的;
7、非執行緊急公務駕駛警車超速行駛、不遵守交通信號標志、不服從交警管理、濫用警燈警報器等交通違法的;
8、駕駛警車違規參與婚慶、葬禮及為社會車輛帶道的;
9、非法生產、買賣警車及其號牌等專用標志,或者使用警車及其專用標志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
(二)涉案車輛方面
10、違法扣留、扣押的;
11、挪用、未按照規定妥善保管涉案車輛的;
12、違反法定程序和要求處置涉案車輛的。
第五條 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
對匿名舉報的違規問題線索,在調查處理完畢后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可以酌情予以獎勵。
第六條 對舉報人提供的有關線索經查證屬實并符合獎勵標準的,經報公安部專項治理辦公室負責人批準,確定獎勵的對象,并根據舉報時效、舉報材料的詳實程度、舉報內容與查實內容相符程度等,確定獎金數額,獎金一般為100元至500元。
第七條 公民舉報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的違規問題有關地方公安機關已經發現或者正在查處的;
(二)有違規問題的單位和個人在被舉報前已經向有關公安機關報告其違規問題并正在整改的。
第八條 公安部專項治理辦公室在查清舉報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獎勵等事宜通知舉報人,舉報人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文件的復印件以便領取獎金。
公安部專項治理辦公室在核實有關舉報人身份等情況后,根據舉報人意愿等情況,通過銀行匯款、郵政匯款等方式,及時將獎金匯寄至舉報人的有關銀行賬戶或地址;也可以直接派員送達或通知舉報人到指定地點領取,舉報人應當出具收條。
第九條 舉報人在接到公安部專項治理辦公室領取獎金通知之日起30日內,不提供有效身份證件、銀行賬戶或匯款地址,不到指定地點領取的,視同放棄獎勵。
第十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專項治理辦公室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