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上訴案件受理費的幾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上訴案件受理費的幾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上訴案件受理費的幾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上訴案件受理費的幾個問題的批復
1985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3月22日請示的關于民事上訴案件受理費的幾個問題,經研究,我們的意見如下:
(一)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在判決宣告后,原、被告雙方均提出上訴的,上訴案件受理費可由最先提交上訴狀的當事人預交。
(二)對于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的案件,上訴人預交的上訴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對一、二審人民法院的全部訴訟費用,由原審人民法院根據重審處理結果,按照《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第七條至第九條的規定,確定訴訟費用的負擔,并在法律文書中予以注明。
(三)對于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再行上訴的,應當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