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登記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登記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印發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登記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登記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改法規[2010]9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各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各中央管理企業:
為規范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登記服務管理工作,加強招標采購從業人員隊伍建設,根據原人事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招標采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7]63號)的規定,我委制定了《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登記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登記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附:
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登記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登記服務管理工作,加強招標采購從業人員隊伍建設,根據《招標采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7]63號)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師,是指通過全國招標采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
第三條 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實行登記服務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是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登記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中國招標投標協會負責登記服務的具體工作,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登記情況。
第四條 取得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應向中國招標投標協會申請辦理登記手續。首次登記的受理期限為證書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登記服務有效期3年。
首次登記后,每3年進行再登記。再登記的受理期限為上一次登記有效期滿前3個月,至登記有效期滿后3個月。超過登記或再登記受理期限的,不予登記。
第五條 申請首次登記和再登記的人員應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內,登錄指定的登記服務系統,依照規定的登記內容、流程和要求,完成在線登記手續。
第六條 申請首次登記的人員在填寫在線登記信息的同時,應提供本人招投標工作業績和信譽證明的書面材料。
第七條 申請再登記的人員,應當提供以下信息或書面材料:
(一)按照招標師繼續教育辦法規定,繼續教育考核合格的證明;
(二)前次登記3年以來的工作業績和信譽情況的書面證明材料;
(三)前次登記內容的變更信息及必要的書面證明材料。
招標師繼續教育辦法由中國招標投標協會另行制定,報主管部門批準后發布。
第八條 申請人登記信息和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中國招標投標協會應及時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必要時,申請人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原件。
第九條 中國招標投標協會負責組織審核申請人的登記信息。首次登記信息審核合格的,向申請人頒發《中國招標師電子登記證書》。審核不合格的,應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再登記人員信息審核合格的,在《中國招標師電子登記證書》中注明“再登記合格”。審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報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予登記;已經登記的,應取消登記,收回《中國招標師電子登記證書》:
(一)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電子登記證書的;
(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轉讓電子登記證書的;
(三)在登記中提供虛假信息,拒絕改正的;
(四)其他不宜登記的情形。
第十一條 取得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中國招標投標協會報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取消其登記,并將取消登記情況通知發證機構,由發證機構收回其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
第十二條 中國招標投標協會應通過網站和有關媒體向社會公布登記合格的招標師基本信息,建立招標師信用檔案,并為用人單位提供取得招標師職業水平證書人員信息查詢的服務。
第十三條 鼓勵依法設立的招標代理機構、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單位,以及其他有關企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優先聘任獲得《中國招標師電子登記證書》的招標師。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