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切實做好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通知
關于切實做好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通知
財政部
關于切實做好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通知
關于切實做好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通知
財綜〔2010〕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近年來,各級財政部門切實保障教育經費,不斷加大教育投入力度,加強教育收費管理,特別是在教育收費專項治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一些地區教育亂收費問題仍然存在,個別地區還相當突出。為貫徹落實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五次會議和國務院第三次廉政工作會議關于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根據教育部、國務院糾風辦、監察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計署、新聞出版總署聯合印發的《關于2010年治理教育亂收費規范教育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教財〔2010〕2號)的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規范教育收費管理,切實做好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嚴格教育收費審批管理,切實規范教育收費行為
各級財政部門要與教育、價格等部門密切配合,繼續清理教育收費項目和標準。未經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批準,各地一律不得設立新的教育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要堅持學生免試就近入學,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住宿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學雜費、借讀費等,不得將捐資助學與錄取學生掛鉤,學校接受的捐資助學收入應全額納入學校財務統一核算。公辦普通高中除按照國家規定收取學費、住宿費和擇校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業性收費。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要嚴格執行“三限”政策,收取擇校費后不得重復收取學費。有條件的地區要逐步降低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比例和收取擇校費標準。中等職業學校除按照規定收取學費和住宿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業性收費。高等學校要嚴格按照《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教財〔2006〕2號)的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學費和住宿費應按學年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學生繳納學費和住宿費后,如因故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高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和住宿時間,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和住宿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嚴控制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公辦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今后2年上述學校的學費、住宿費標準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學期收費水平。
二、加大教育經費投入力度,確保各項教育惠民政策落到實處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通知》(國發〔2005〕43號)和《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財教〔2009〕2號)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大經費投入力度,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推進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確保各級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資金分擔和管理責任落實到位。堅決執行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免學雜費政策,保證相關經費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同時,要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和《關于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免學費工作的意見》(財教〔2009〕442號)的有關規定,繼續完善國家獎學金和助學金制度,落實好中等職業學校相關免費政策,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制定合理的區域內資金分擔管理辦法和轉移支付制度,確保各項資金及時發放和專款專用。
三、拓寬財政性教育經費籌資渠道,努力提高教育資金投入水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政策渠道籌集教育資金。已開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要加強對該項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按規定及時足額征收,并確保資金專項用于發展教育事業。尚未開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若需要開征地方教育附加,應按照《教育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提出開征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財政部審批。同時,各地可以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的有關規定,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將土地出讓收入安排用于農村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等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提高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率,繼續將彩票公益金用于青少年校外活動場所建設、教育助學等方面。
四、加強學校收費票據管理,規范學校收費票據使用行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學校收費票據使用行為的監督檢查。中央直屬各類學校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應使用財政部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地方管理的各類學校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應使用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各級財政部門要督促各類學校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登記制度,定期對學校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購領、使用、結存、銷毀等情況進行檢查。同時,要按照財政部印發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1號)的有關規定,督促各類學校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購領、使用和核銷管理,規范學校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行為。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只能用于學校代收費,不能用于收取服務性收費、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其他亂收費。嚴禁各類學校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與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相互串用。
五、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大查處教育收費違規行為的力度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要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費投訴電話和舉報制度,對于群眾舉報和反映的教育亂收費問題要認真對待、及時查處。要加強宣傳工作,積極回應群眾和社會對教育收費問題的關注。要繼續開展教育收費監督檢查工作,堅持經常性檢查和專項檢查相結合,切實把治理教育亂收費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對于違反規定亂收費、不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不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以及截留、擠占、挪用學校收費資金的行為,要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財政部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