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太原市農村幼兒教師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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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太原市農村幼兒教師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太原市農村幼兒教師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
并政發〔2010〕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太原市農村幼兒教師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已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太原市農村幼兒教師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農村幼兒教育事業健康發展,解決農村幼兒教師老有所養問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幼兒教師基本養老保險堅持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個人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和個人自愿相結合、引導普遍參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分級管理原則。
第三條凡年滿18周歲以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委員會舉辦的幼兒園從事幼兒教育工作、2010年1月1日起在崗并經縣(市、區)教育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可自愿參加農村幼兒教師基本養老保險。
第四條農村幼兒教師只能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本保險中選擇其一參加,不得重復參保。
第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農村幼兒教師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的制定及組織實施工作;教育部門負責農村幼兒教師基本情況摸底、參保人員資格審定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農村幼兒教師基本養老保險政府補貼資金劃轉和基金專戶監管等工作;審計等有關部門負責基金監督相關工作。
第二章養老保險費征繳
第六條農村幼兒教師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為每人每月300元,由農村幼兒教師個人、縣(市、區)政府、市政府按1:1:1比例分擔。
第七條本辦法實施時男年滿60周歲(含以上)、女年滿55周歲(含以上)者應一次性補繳15年養老保險費。一次性補繳有困難的,可申請減繳,但最低補繳年限不得少于5年。
本辦法實施時距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不足15年的,累計繳費應達到15年;按年繳費,也可一次性補繳。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
第八條農村幼兒教師參保人員身份須經所在縣(市、區)教育部門審核、公示(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認定,呈市教育部門核準后,報縣(市、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九條村辦幼兒園按照市教育部門核準的參保人員名單到縣(市、區)農保經辦機構辦理農村幼兒教師參保登記,并按季將保險費繳納到縣(市、區)農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農保經辦機構應及時將所收保費上解市農保經辦機構,由市農保經辦機構統一上解市財政農村幼兒教師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政府財政補貼所需資金由市、縣(市、區)財政部門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在規定時間內按市、縣農保經辦機構核定的政府財政補貼金額統一劃撥至市財政農村幼兒教師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第十條農村幼兒教師個人不按規定足額繳費的,不享受縣(市、區)、市政府繳費補貼。
第十一條農村幼兒教師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以支付養老保險金時,由市財政部門解決所需資金。
第三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農村幼兒教師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保費領取年齡的,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從到齡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第十三條農村幼兒教師基本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從統籌賬戶中支付。男年滿60周歲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女年滿55周歲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70。
第十四條農村幼兒教師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市財政部門應及時按市農保經辦機構用款計劃申請將養老金足額撥付到市農保經辦機構支出戶,市農保經辦機構應按時足額向領保人員發放。
第十五條農村幼兒教師參保人員解聘后被城鎮用人單位錄用的,經本人申請可將個人賬戶資金轉移至錄用單位社會保險賬;未被城鎮用人單位錄用的,按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可將個人賬戶資金轉移至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賬戶。
第十六條農村幼兒教師參保人員離開本市的,個人賬戶繳費本息可一次性返還本人,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參保人員因故死亡的,個人賬戶本息余額一次結清,依法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七條農村幼兒教師被判拘役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中止參保繳費,縣(市、區)、市政府停止繳費補貼;在此期間到達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的,暫緩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待服刑期滿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再予辦理。領取養老金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養老金,刑滿和勞教期滿后,經市農保經辦機構審核可繼續領取養老金。服刑期間養老金不予補發。
第十八條農村幼兒教師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和養老金待遇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教育部門依據全市經濟發展狀況擬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章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市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農村幼兒教師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進行分賬核算管理。農村幼兒教師個人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縣(市、區)和市政府補貼計入統籌賬戶。
個人賬戶儲存額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二十條市財政農村幼兒教師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主要用于:接收縣(市、區)農保經辦機構收入戶劃入的養老保險資金,接收收入戶暫存利息及其他收入;接收購買國家債券及兌付的本息收入、賬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根據市農保經辦機構用款計劃向支出戶撥付養老保險金。
第二十一條縣(市、區)、市農保經辦機構在指定國有商業銀行開設農村幼兒教師基本養老保險收入戶主要用于:暫存農村幼兒教師個人繳存的養老保險費,賬戶利息收入,劃撥資金到市財政專戶。
縣(市、區)、市農保經辦機構在指定國有商業銀行開設農村幼兒教師基本養老保險支出戶主要用于:暫存市財政專戶撥入的養老保險支出費用和該賬戶利息收入,支出資金款項(基本養老保險金支出、其他支出等),劃撥賬戶資金利息收入到市財政專戶。
第二十二條市農保經辦機構負責農村幼兒教師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的制定和參保繳費手續復核辦理、市政府補貼資金核定申報、養老金審核發放等工作。
縣(市、區)農保經辦機構負責農村幼兒教師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養老保險費征繳、縣級政府補貼資金核定申報、養老金發放和參保人員檔案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虛報冒領基本養老金及違反規定挪用、侵占農村幼兒教師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由縣(市、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教育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市財政部門負責農村幼兒教師基本養老保險專戶資金的封閉運行、保值增值、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專戶資金除購買國債和轉存定期存款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挪用、截留、擠占或擅自將資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資。審計部門要加強監管。
第二十五條縣(市、區)、市財政部門應安排開展農村幼兒教師基本養老保險必需的工作經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負責解釋。國家和省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