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物價局關于太原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物價局關于太原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物價局關于太原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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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政辦發〔2010〕3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市物價局關于《太原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太原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定
市物價局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全市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停車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山西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城區范圍內停車服務收費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太原市物價局負責全市停車服務收費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停車服務收費包括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和非機動車存放服務收費。指依法設立的停車場(位)和存車處對車輛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務、維護靜態交通秩序所收取的費用。道路停車泊位收取停車服務費,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3種價格管理形式。非機動車存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具有自然壟斷經營性質的機動車停放服務(包括機場、車站、旅游景點、固定專用停車場、道路兩旁設有專人或專用設施管理的固定停車位等)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住宅區停車場(位)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非自然壟斷經營性質的機動車停放服務(包括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車場等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按照公平、合理、高效、便民原則和城市交通擁堵狀況劃分區域類別分類制定。具體區域類別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城鄉管理委員會、市公安交警部門劃定。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制定。
第七條交通肇事、違法被強制拖離現場的車輛應按就近停放原則處置,其收費標準按所停放停車場(所)標準執行。
第八條鼓勵有條件的停車場所對社會開放,實行有償服務。
第九條太原市物價局按年度對道路停車泊位經營者經營情況進行成本監審,按照補償合理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原則核定經營者所得,超出部分按規定上繳市財政。
第十條從事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經營者應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并提供市公安交警部門設立臨時停車場審批手續或規劃部門專用停車場規劃手續。
第十一條停車場、存車處應向市物價局申領停車服務收費價目牌(由市物價局統一監制),明碼標價,并在停車場(存車處)入口處和繳費地點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停車場地點、計費單位、收費標準、計費時段和舉報電話等。
第十二條停車服務收費應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有效發票。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屬價格違法行為,由市物價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太原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停車服務收費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