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地方法規制定程序的規定》等1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地方法規制定程序的規定》等1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政府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地方法規制定程序的規定》等1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地方法規制定程序的規定》等1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地方法規制定程序的規定〉等1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0年4月2日市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張建國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為維護法制統一,根據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廢止以下規章:
一、《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地方法規制定程序的規定》
二、《濟南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施辦法》
三、《濟南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若干規定》
四、《濟南市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辦法》
五、《濟南市結婚迎親用車管理規定》
六、《濟南市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七、《濟南市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辦法》
八、《濟南市城市噴泉管理辦法》
九、《濟南市城市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和交接管理辦法》
十、《濟南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十一、《濟南市城市道路美化管理規定》
十二、《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植物園管理的通告》
十三、《濟南市中小學實施素質教育試行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