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治市氣象預報發布與刊播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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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長治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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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政辦發〔2010〕4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辦:
《長治市氣象預報發布與刊播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長治市氣象預報發布與刊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使氣象預報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加強氣象預報發布與刊播管理,規范氣象預報發布與刊播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預報發布與刊播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預報發布與刊播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縣兩級氣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預報發布與刊播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對氣象預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市、縣兩級氣象臺站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預報統一發布工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公眾發布氣象預報。
第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電視臺應當免費安排基本固定的時間和版面,每天及時刊播氣象預報。根據當地氣象臺站的要求,及時地增播、插播重要災害性天氣警報和補充、訂正的氣象預報。
第六條其他媒體需刊播氣象預報的,應當與當地氣象局簽訂刊播協議,雙方根據協議提供和刊播氣象預報。
第七條任何媒體刊播氣象預報,必須使用當地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預報,并注明發布臺站的名稱和發布時間。媒體不應以任何形式轉播、轉載其他來源的氣象預報。
未經發布氣象預報臺站的同意,媒體不得更改氣象預報的內容。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媒體,是指面向社會公眾的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電話聲訊、移動通信、無線尋呼以及其他信息載體。
本辦法所稱氣象預報,是指可向社會發布的災害性天氣警報、日常中短期天氣預報、短期氣候預測、氣候變化預評估等。
第九條市、縣兩級氣象局所屬氣象臺站工作人員,由于玩忽職守,不按規定及時發布氣象預報,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所在氣象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到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指定電視臺不按規定及時刊播氣象預報,不按規定及時增播、插播重要災害性天氣警報和補充、訂正氣象預報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縣兩級氣象局可以依照相關法律規章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經許可擅自刊播氣象預報的;(二)未經許可擅自轉播、轉載氣象預報的;(三)擅自更改氣象預報內容,引起社會不良反應或造成一定影響的。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