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臨汾市違法建設查處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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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臨汾市人民政府
臨汾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臨汾市違法建設查處暫行辦法的通知
臨汾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臨汾市違法建設查處暫行辦法的通知
臨政發〔2010〕1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臨汾、侯馬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壺口風景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
《臨汾市違法建設查處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臨汾市違法建設查處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有效遏制違法建設,保障城鄉規劃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臨汾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范圍是指堯都區行政轄區、臨汾經濟開發區轄區、洪洞縣甘亭鎮、襄汾縣襄陵鎮和鄧莊鎮,共計1513平方公里。本辦法所稱中心城區規劃范圍是指東至108國道、南至南外環-108國道、西至公路西環、北至公路北環,共計155平方公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對違法建設的處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進行下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的行為: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二)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四)未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五)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六)其他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
第五條 臨汾市規劃局是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對臨汾市域內城鄉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查處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內違反城鄉規劃的違法建設行為。臨汾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堯都區人民政府對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內所屬鄉鎮和街道辦事處轄區內的違法建設負有監管責任。
堯都區、洪洞縣、襄汾縣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依法查處中心城區規劃范圍以外所轄行政區域內的各類違法建設,并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本市建設、國土、房管、工商、公安、安全、監察、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對違法建設的綜合治理工作。
第七條 對下列嚴重影響城鄉規劃,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違法建(構)筑物,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改變城鄉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
(二)嚴重影響近期建設規劃實施的;
(三)壓占城市道路紅線、高壓線供電走廊、景觀視線通道、無線電微波通道、永久性測量標志、市政工程管線和設施;
(四)影響消防、防汛、人民防空、國防等設施的正常運行,對城市安全構成威脅的;
(五)對廣場等公共設施用地、公共綠地、生態保護區、水源保護區、歷史文化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構成破壞和威脅的;
(六)嚴重影響市容景觀和破壞城市環境的;
(七)嚴重影響公共衛生、公共安全、城市交通等公共利益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條 對下列影響城鄉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改正到位且符合許可條件并繳納相關規費后予以補辦手續:
(一)基本符合臨汾市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近期建設規劃要求的;
(二)在居住小區或單位、個人庭院內部建設生產、生活、辦公等配套用房,基本符合規劃和技術規范要求的;
(三)通過采取部分拆除、降低高度、開窗堵窗、開辟通道、封閉通道、修改立面以及其他措施能夠消除影響,基本符合規劃和技術規范要求的;
(四)影響相鄰人通風、采光、日照,但基本符合規劃和技術規范要求的;
(五)原地改建(含翻建)、擴建(含加層)項目,通過技術分析基本符合規劃和技術規范要求的;
(六)房地產開發項目擅自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積率,超層、超面積建設,基本符合規劃和技術規范要求的;
(七)不危害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不影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正常運行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拆除或者沒收的違法建筑已經出售的,違法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將購房款退還購買人,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十條 對于臨時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十一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改變建筑物外立面、設置雕塑或戶外廣告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可以并處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通知供電、供水部門,停止供電、供水,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由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對違法建設工程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拆除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進行建設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在收到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的決定后繼續施工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處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工程設計單位違反規劃設計條件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設計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工程設計單位實行信息化管理,建立規劃管理信用檔案。凡發現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兩年內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不受理其建設、施工、設計項目。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和個人應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條件核實,符合規劃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不符合規劃條件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得辦理權屬登記;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相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阻礙規劃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發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一)違法批準工程建設的;
(二)對本行政區域或者本部門分管范圍內的違法建設制止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實施、參與、包庇違法建設,阻撓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二十條 規劃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建設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縣(市)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臨汾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臨汾市城市總體規劃(2009-2020)》經省政府批復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