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臨汾市新建項目代建周邊道路、綠化和公共設施異地建設費征收暫行辦法的通知
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臨汾市新建項目代建周邊道路、綠化和公共設施異地建設費征收暫行辦法的通知
山西省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臨汾市新建項目代建周邊道路、綠化和公共設施異地建設費征收暫行辦法的通知
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臨汾市新建項目代建周邊道路、綠化和公共設施異地建設費征收暫行辦法的通知
臨政辦發〔2010〕14號
堯都區、洪洞縣、襄汾縣人民政府,臨汾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
《臨汾市新建項目代建周邊道路、綠化和公共設施異地建設費征收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臨汾市新建項目代建周邊道路、綠化
和公共設施異地建設費征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我市新建項目周邊道路、綠化建設和公共設施配套建設保障機制,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根據《臨汾市城鄉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所有新建項目。
第三條 依據《臨汾市城市總體規劃(2009-2020)》,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為:堯都區行政轄區,臨汾經濟開發區轄區,洪洞縣甘亭鎮,襄汾縣襄陵鎮和鄧莊鎮。總面積共計1513平方公里。
第四條 凡臨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寬度20米以下,含20米)及城市綠化帶的新建項目,其周邊的道路、綠化用地一半部分的土地和建設費用由項目單位承擔,或者由項目單位按規劃設計要求代建。
第五條 道路、綠化用地所占土地費用按征地價格計算,建設費用按符合規劃要求的工程造價計算。
第六條 新建項目要按設計規范建設小學、幼兒園、垃圾中轉、公廁、醫療衛生、社區服務、物業管理等公共配套設施,要求單獨設置的必須建設;達不到單獨設置要求的,異地建設,由項目單位繳納異地建設費。
第七條 新建項目公共設施配套標準由市規劃局根據設計規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在規劃條件中核定。
第八條 新建項目的公共設施異地建設費包括規劃條件中確定的應配建公共設施的土地使用費用和建筑費用,土地費用每平方米收取標準按新建項目土地出讓價格或區位評估價格的單價計算,建筑費用每平方米收取1200-1600元。
第九條 新建項目的異地建設費按照“統一征收、政府調控、財政管理、專項使用”的原則,按標準統一收取后,上繳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用于公共設施的建設。
第十條 新建項目的異地建設費由市規劃局負責征收,建設單位應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一并繳清。
第十一條 新建項目的異地建設費接受物價、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征收部門不得擅自擴大收取范圍、提高收取標準等;不得擅自減收、免收、緩收。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臨汾市城市總體規劃(2009-2020)》經省政府批復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