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臨汾市廉住房申請保障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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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臨汾市廉住房申請保障辦法的通知
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臨汾市廉住房申請保障辦法的通知
臨政辦發〔2010〕1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臨汾、侯馬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壺口風景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
《臨汾市廉租住房申請保障辦法》已經2010年3月19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臨汾市廉租住房申請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促進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九部委第162號令)和省政府《關于規范和加強政策性住房供應管理的通知》(晉政辦發〔2009〕31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和對其實施監督管理,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嚴格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堅持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保障和退出制度。
第四條 市、縣(市)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臨汾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民政、財政、監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申請、核準、保障過程中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非農業戶口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二)無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足15平方米且總建筑面積不足45平方米;
家庭成員中有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的優先照顧。
第六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關系。家庭成員中有城鎮非農業戶口和部分為農業戶口的,以城鎮非農業戶口人數核定保障面積標準。
第三章 核準程序
第七條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下稱申請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領取《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并如實填報相關內容。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薄;
(三)民政部門頒發的低保證、優撫證或家庭收入證明;
(四)家庭住房狀況證明;
(五)孤、老、病、殘等相關證明;
(六)其它需要證明的材料。
第九條 申請受理后,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相關工作人員組成審核組,按下列程序逐戶進行審核:
(一)材料審查
依照廉租住房保障條件,對申請人提交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狀況等證明材料進行審查。身份證、戶口薄、低保證、優撫證等證件經審核后,留存復印件并簽證。
(二)入戶調查
由審核組根據工作量大小組成一個或幾個核查小組,采取鄰里走訪、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入戶調查,填寫《廉租住房申請保障家庭情況核查表》并簽證。核查小組組成人員一般不得少于3人。
(三)公示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申請人戶口、居住地所在社區,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
第十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統一將上述申報、審核、公示材料匯總(臨汾市區內的,并經區民政部門簽注意見)后,一并報市、縣(市)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市、縣(市)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在收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申報材料后,應當會同同級民政、財政、監察等部門組成復核組,對申報家庭進行復(抽)查核實。符合條件的,應當在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天。
第十二條 經二次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縣(市)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發給《廉租住房保障核準證》。并編號、登記、建檔,確定保障方式,分類實施保障。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保障核準證》實行動態管理。每年核準一次并加蓋年度核準章后方為有效。未經年度核準或經核準不再符合條件的,《廉租住房保障核準證》自行失效,停止向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四條 經核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及經公示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核準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申訴。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審核、公示及核準工作每年集中進行一次。每年3月份為申報期限,4月1日至5月15日為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審核期限,5月16日至6月30日為市、縣(市)建設(房地產)及相關部門復核期限。遇特殊情況可作適當調整,但應書面告知相關部門及申請人。
第四章 保障方式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以實物配租和租金補貼為主要方式。實物配租是指由政府向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核準證》的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租金補貼是指由政府向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核準證》的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1-2人家庭為30平方米,3人家庭為40平方米,4人(含)以上家庭為50平方米。
采取租金補貼方式,在保障面積內的,臨汾市區按市場平均租金的70%補貼。各縣、市可根據當地實際,確定補貼金額,但不得低于市場平均租金的60%。
采取實物配租方式,在保障面積內的,臨汾市區按同地段市場平均租金的30%收取租金;各縣、市可根據當地實際確定租金收取比例,但不得高于市場平均租金的40%;配租面積超出保障面積的,超出部分按同地段市場價收取租金;配租面積小于保障面積的,不足部分不再配租、補貼等。
第十八條 確定保障方式應當綜合考慮廉租住房房源、家庭收入、困難程度、申請保障方式和申報順序等因素,依次優先確定實物配租保障對象。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核準證》的家庭,以實物配租方式保障不了的,應當以租金補貼方式保障,做到應保盡保。
第十九條 保障方式及配租房屋確定后,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與其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或《租金補貼協議》,分類實施保障。并公布實物配租和發放租金補貼結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市、縣(市)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及廉租住房保障動態,適時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情況。
第二十一條 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核準證》的家庭,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如實填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狀況等情況。并接受年度核準。
第二十二條 經核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應當主動提出并解除《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或《租金補貼協議》,交回房屋及《廉租住房保障核準證》。
第二十三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市、縣(市)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四條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縣(市)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金補貼,或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第二十五條 違反《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約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及有關規定,令其退回配租房屋。
(一)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改變用途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不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條 街道(鎮)和建設(房地產)、民政、財政、監察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廉租住房申請保障家庭情況核查表》及《廉租住房保障核準證》格式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臨汾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