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梁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呂梁市工程建設項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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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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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政發[20l0]1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市直企、事業單位:
現將《呂梁市工程建設項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一O年三月二號
呂梁市工程建設項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工程建設領域健康有序發展,建立決策科學、投向合理、運作規范和監管嚴格的工程建設領域監管體制,提高政府投資效益,保證工程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部委、省市出臺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政府融資(含單位借貸資金)、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資金,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學校、醫院、賓館、商品住宅及捐資修建項目等)建設項目。具體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和交通、水利、農業、林業、土地開發整理等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管道、線路、設備、安裝、裝飾裝修、附屬設施等。
第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實行項目法人制、項目招投標制、項目合同管理制、工程項目監理制、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制。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接受國務院關于行政監督職責分工部門依法對項目實施活動及其當事人的監督;同時要成立獨立的項目監督小組(監督小組組長由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建設單位的紀檢組長或監察室主任擔任),負責工程建設項目的全程監督。項目建設單位要與該工程建設項目有關單位及相關負責人簽訂工程項目廉政責任書。
第五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據本部門職責,負責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監督管理,主要負責對重點工程項目的立項報建、勘察設計、土地供應、工程發包、工程施工、竣工驗收、工程預決算以及主要設備、材料采購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立項、土地供應、邀請招標或直接發包、工程量變更、工程預決算及審計等情況,審批機關應當同時報送同級監察機關。
第二章 立項報建、工程發包
第七條 納入本級政府年度預算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由同級人大審議,政府組織實施。
第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核準、備案。申請前,擬立項目須經市政府批準,同時應征得由國土、建設、財政部門對土地使用、建設規劃、資金來源進行審核把關,并出具審核意見;申請后,應根據立項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行業規劃等申請項目用地。
第九條 符合《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國有投資建設項目,依據國辦發[2002]2 1號文件規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在有形建筑市場內依法招標,其他項目也可進入有形建筑市場內依法招標發包。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和招標代理機構的選擇、主要設備材料的采購也應當依法組織招標。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可以邀請招標或直接發包的項目,須有關部門批準。重大建設項目由政府批準,其他項目由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如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工程項目在招標前,各行政主管部門要將工程預算和招標攔標價報財政部門核準。財政部門委托財政投資評審部門專業技術人員依據施工圖紙、現場施工條件、施工標準規定規范和建筑材料市場價進行評審,最終評審結果作為最高攔標限價,同時作為財政部門安排項目資金預算和資金撥付的依據。
第三章 工程施工、竣工驗收
第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開工審批手續,并對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過程實施管理。
承發包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依法簽訂施工合同,同時報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項目要推行監理制度,保證監理質量。
監理企業不得轉讓、轉包監理業務,不得掛靠、借用資質承攬監理業務。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批準規模、申請用途和設計要求進行施工,除不可抗拒因素或涉及安全、質量問題外不得變更;確須變更的,應當依據分級審批,先審批后變更。
(一)工程量價款累計變更額小于工程總預算5%的,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審批。
(二)工程量價款累計變更額在工程總預算5%(包括5%)以上、少于1 O%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工程量價款累計變更額在工程總預算1 0%(包括1 0%)以上、少于20%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報發展改革、財政、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審核后報同級政府批準。
(四)工程量價款累計變更額在工程總預算20%(包括20%)以上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報發展改革、財政、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審核后報同級政府,經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工程量價款變更被批準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同時抄送同級財政、發展改革部門。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報批工程變更時,應當填報工程變更報告,說明變更原因、內容及變更金額,并附送如下資料:
(一)由原勘察、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變更文件;
(二)經建設、設計和監理等單位簽字或蓋章認可的工程變更單;
(三)工程變更估價清單、工程量計算表;
(四)適用變更的合同條款,變更前、后的施工圖;
(五)隱蔽工程的影像資料;
(六)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新增內容不屬于原招標合同范圍的應報項目立項審批部門審批,其新增的工程量應當按照《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的規定》執行;在建項目新增內容,未在招標文件和合同范圍內載明的,但必須增加、且工期緊的,經建設、設計單位認可并出具設計意見和預算后,報政府批準、財政審核后,由同級政府的行業監管部門核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五方應當在施工現場簽認工程量變更,并注明時間,不允許事后補辦,變更資料不得涂改。變更手續不全的,或者事后補辦變更手續的,或者有涂改痕跡的,工程結算時一律不予認可。
第十六條 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對工程項目的建設施工根據批準投資規模、設計要求、用途和施工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形成檢查報告。
第十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達到竣工標準的,施工單位應向項目建設單位申請工程驗收,項目建設單位應于1 5個工作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如有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驗收時邀請有關部門參加。同時將竣工驗收情況向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工程建設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工程建設資金要實行專項管理、?顚S、專戶儲存、專項核算,資金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規定程序撥付。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項目實行總投資控制。嚴格按照概(預)算定額,做好項目立項報建、勘察設計、發包、施工等各階段的預、結(決)算投資控制。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工程預算,提交本級財政部門評審。或按有關規定由財政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該預算進行審核。評審結果報本級政府批準執行。
政府批準工程預算前可以指定同級審計機關或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該預算進行審核、審計。
項目單位申請撥付資金時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供政府批復、立項報告、招投標文件、規劃和用地審批手續、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等有關資料,對資料不全的,財政部門不予撥付資金。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結算工作。重點工程可以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6個月。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編制竣工財務結算,經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財政部門審查?⒐へ攧战Y算應當對基本建設工程項目概況、甩項工程及造成工程調整的主要因素和原因做出說明。
項目建設單位按財政部門審查的結算編制竣工決算。
第二十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由同級財政部門或由財政部門通過公開招標選用的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核,審核結果報同級政府批準后,作為工程竣工決算的依據。財政部門依據該審核結論批復竣工決算。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財政部門不得進行決算審核;未進行審核的項目,財政部門不得辦理工程款的最終結算。
審計機關要對政府投資和政府投資為主的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重大投資項目應經審計機關審計后,財政部門方可辦理工程最終結算。
第二十三條 由政府選定的中介機構服務費由本級財政承擔。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須在竣工決算審計前,工程款按照施工合同確定的合同價(不含變更增加部分)70%以內支付。
項目評審后,以財政批復的評審結論作為工程款最終結算的依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在工程建設中發現中標單位有將工程建設項目私自轉包、非法分包、掛靠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中介機構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記錄不良行為,并依法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 施工企業要認真執行國務院、山西省《關于切實解決建筑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等相關規定,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如有拖欠行為,由勞動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建設單位要認真監督,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和權益受到侵犯的,由同級監察機關按照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或指定的招投標代理機構組織的招投標活動,未接受有關行政監督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的,招投標活動由不具備法定監督部門實施監督的,條件不具備擅自組織招標的,應當履行招投標而直接確定承包商的,應當入市交易而在場外擅自發包的,依據《招投標法》的規定追究建設單位、承包商、代理機構的責任;指定招投標代理機構由行業主管部門記錄其不良行為,同時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一年內不準其參加本市的任何招投標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在決算時不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財務管理規定進行審核的,無特殊原因審定誤差較大,疑點較多的項目,審計機關應當作為嫌疑案件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或司法機關核查處理,紀檢監察或司法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審核機構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無正當理由,故意拖延結算、驗收和決算的,或未經驗收違規交付使用的,或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或對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的,財政部門不得進行最終結算,同時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追究責任。
第三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根據管理權限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進行行政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監督部門舉報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相關單位接到舉報后應當在1 5日內給予答復;不按有關規定答復的,按照《山西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發布時在建工程的未完工部分依照本辦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