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呂梁市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征收細則的通知
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呂梁市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征收細則的通知
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呂梁市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征收細則的通知
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呂梁市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征收細則的通知
呂政辦發(2010) 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呂梁市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征收細則》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
呂梁市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征收細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加強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征收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呂梁市行政區域內開采礦產資源,均須按規定交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
第三條 采礦權使用費是指國家將礦產資源采礦權出讓給采礦權人,按規定向采礦權人收取的使用費。
第四條 采礦權價款是指經評估確認形成的采礦權出讓給采礦權人,按規定向采礦權人收取的價款。
第五條采礦權實行有償取得制度。采礦權使用費,按照礦區范圍的面積逐年繳納,標準為每平方公里每年1 0 O 0元。
第六條 采礦權價款以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價格或招標、拍賣、掛牌價格為依據。
中標人、競得人應當在領取采礦許可證前,一次性繳納公開出讓的采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數額較大的,經主管部門同意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期繳納,但首次繳納不得少于3 0%。
中標人、競得人未按約定繳納采礦權價款的,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收回采礦權。
主管部門未按規定辦理采礦許可證的,中標人、競得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條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由采礦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收取。發放采礦許可證前,必須將應繳價款足額上繳財政專戶。
采礦權人在辦理采礦登記或年檢時,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確定的標準,將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直接繳入同級財政部門開設的“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財政專戶”。采礦權人憑銀行收款憑證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專用收據”和采礦許可證。
第八條 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收入應專項用于礦產資源勘查、保護和管理支出,由市、縣國土資源局提出使用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撥付使用。
第九條 采礦權使用費中可以開支對采礦權使用進行審批、登記的管理和業務費用。
采礦權價款中可以開支以下成本費用:出讓采礦權的評估、確認費用,公告費、咨詢費、中介機構傭金、場地租金以及其他必需的成本、費用。
第十條 未按規定及時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由采礦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其在3 0日內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2%o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第十一條 市國土資源局要切實加強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收入的財務管理與監督,定期檢查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收入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