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烏海市廉租住房租售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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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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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海政辦發〔2010〕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烏海市廉租住房租售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一月四日
烏海市廉租住房租售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有效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九部門聯合下發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2007〕(第162號)及《烏海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管理辦法》(烏海政辦發〔2005〕49號)、《烏海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烏海政辦發〔2008〕33號),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廉租住房租售的實施與管理。
第三條 市建委是廉租住房租售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廉租住房租售制度的實施指導和監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廉租住房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最低收入家庭的認定工作;市發改委負責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核定工作;各街道辦事處(鄉、鎮)負責保障對象資格的初審工作;各區房管部門負責保障對象的審核和租售方式的確定、審批、匯總等上報工作。
第四條 廉租住房嚴格按照“租售并舉、以售為主”的原則,并采取保障對象按所屬區域“自愿申請、自選租售”的方式組織實施。
第五條 保障對象的條件及分配順序。
(一)優先保障棚戶區低保戶中將原有住房已交區政府拆遷后,成為無房戶的家庭;
(二)普通低保家庭中的無房戶;
(三)人均住房面積15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
第六條 廉租住房的面積標準和租售價格標準
(一)租住廉租住房。
1、實物配租房以“實用型”小戶型為主,面積標準原則上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承住實物配租住房的家庭,按實際承租面積交納廉租住房租金。
2、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維修費、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2010年我市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為:每月1元/㎡建筑面積。一次性按年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優惠年租金總額的20%。
3、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標準由市建委測算后報價格部門核定執行。
(二)購買廉租住房。
1、對自愿購買廉租住房的保障家庭,可按當年建造廉租住房的成本價格購買廉租住房,獲得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屋產權。2009年我市的廉租住房價格1250元/㎡ 。
(1)棚戶區神華職工低保家庭購買廉租住房可享受中央補貼資金400元/㎡,神華補貼資金26000元/戶;地方財政補貼資金19500元/戶。
(2)棚戶區普通保障家庭購買廉租住房可享受:中央補貼的廉租住房資金400元/㎡;地方財政補貼資金19500元/戶。
2、每個保障家庭僅限定配租或購買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或已購買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租金補貼。
3、廉租住房售房款?顚S、封閉運行、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 廉租住房的管理。
(一)新建及回購的廉租住房歸各區人民政府所有,由區房管部門具體管理,并安排租售給本轄區的保障對象居住。
(二)廉租住房的申請、初審、審批程序執行《烏海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租金補貼管理辦法》的審核程序。
(三)實物配租房的分配。
1、各區房管部門將當年可分配的廉租住房套數、房屋地址和戶型面積在媒體上公布,做到政策透明、公正公開。
2、廉租住房租售實行分批輪候制度。
3、輪候期間,保障對象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居民所在辦事處應及時告知區房管部門。區房管部門核實后,將核實結果報市建設部門,由市建設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變更登記或者取消輪候資格的決定。
4、保障對象的配租資格被認定后,因樓層、戶型等不適拒絕選房的,視為自動放棄配租房。保障方式由實物配租轉為發放租賃補貼,區房管部門兩年內不予安排配租房。
5、保障家庭中有65周歲以上老人或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優先安排在一、二層樓居住,其余樓層由區房管部門以搖號方式進行分配。
(四)簽約和交接。
1、已選定房屋的保障對象應根據所轄區域與區房管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售合同》。實物配租住房合同中應載明租金標準、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出售的廉租住房要載明銷售價格、產權權屬等內容。
2、《廉租住房租售合同》要進行公正。
3、各區房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簽發《入住通知書》,交接住房鑰匙。
(五)復查。
1、以實物配租方式取得的住房,保障資格每年審核一次。保障對象應當在廉租住房保障證明有效期滿前一個月,主動向區房管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況。區房管部門應當會同社區等有關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年度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報市建設部門。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
2、經審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按變化情況進行調整;不符合實物配租條件的,取消其資格。
(六)退出。
1、實物配租保障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騰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
⑴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他人的;
⑵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⑶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⑷經調查發現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2、實物配租保障家庭暫時無法騰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廉租住房租金標準計租。過渡期滿,仍不騰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
3、騰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時,應結清自來水、電、電視、電話、物業及其他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
4、承租人拒不執行,逾期仍不騰退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八條 保障對象應當按照《廉租住房租售合同》約定按時交納房屋租金、物業管理及水、電、氣、暖等各項費用。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住房的用途。
保障對象根據實際需要添加必需的生活設施,在騰退廉租住房時,自行添加的生活設施不予補償!
第九條 法律責任。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組織和個人,由市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保障對象對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為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市建設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