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馬鞍山市港口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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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馬鞍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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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政[2010]27號
當涂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馬鞍山市港口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2月6日市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馬鞍山市港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港口建設、經營和管理,維護港口安全和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港口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管轄范圍內港口規劃、建設、維護、經營、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 港口岸線所在地政府(縣區級)應當將港口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港口資源。
第四條 港口發展實行政府投資與社會投資相結合,積極鼓勵不同形式的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建設、經營港口,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全市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港口管理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成立市長江岸線開發利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協調管理長江岸線資源的開發利用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港口管理局,負責日常工作。
市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依法負責港口岸線陸域控制、土地使用審批等工作,市水利部門依法負責港口岸線灘涂使用、防洪等審批工作。
第二章 港口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港口總體規劃和港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交通運輸局組織市港口管理局編制,經市政府審核同意后,依法定程序報請批準、備案。
第七條 港口規劃應根據合理利用岸線資源的原則,與我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其他有關規劃相互銜接,統籌兼顧經濟社會發展與國防建設的需要。
港口規劃的修改,按照港口規劃的制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 港口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和港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違反規劃規定建設港口、碼頭和其他設施。
第九條 港口建設項目應當在取得所在地政府(縣區級)同意后,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條 建設港口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安全生產、環保、水利、海事、航道等部門的要求編制相應的評價報告。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環境保護設施必須按照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港口建設工程依法實行施工安全監督和質量監督制度。港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港口工程建設安全開展監督工作。港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依法對港口工程建設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港口建設工程竣工后,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港口工程建設項目試運行前向市港口管理局備案。港口建設工程試運行完畢后,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港口管理局申請辦理項目竣工驗收手續。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在港口總體規劃區內建設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設施的,應報經所在地政府(縣區級)和市港口管理局同意。當港口建設需要時,上述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設施的所有人或經營人自接到市港口管理局拆除通知之日起30日內必須無條件拆除。
第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局和市港口管理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進出港航道、錨地等港口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視情對港口內的錨地進行調整。
第三章 港口岸線管理
第十五條 港口岸線資源應當按照符合《馬鞍山市城市總體規劃》、《馬鞍山港口總體規劃》要求,優先保障公用碼頭建設的需要,按照控制優化增量,清理整合存量,堅持深水深用和節約使用的原則進行開發利用和管理。
港口岸線資源應當在批準的期限內有償使用,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港口岸線包括規劃中相應的港口用地。新開發的港區港口用地縱深應當符合港口規劃的要求;已開發港區港口用地縱深不足的應逐步擴大、整合。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應優先保障港口建設用地。
第十七條 利用港口岸線建設港口設施的,應當首先征得選址所在地政府(縣區級)同意后,再向市港口管理局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擬選岸線位置、長度情況說明及相關地形圖;
(三)擬建碼頭規模及功能情況說明;
(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市港口管理局收到上述書面材料后應及時提請管理委員會研究。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回復。認為選址不合適的,回復時應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使用港口岸線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港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岸線使用申請;
(二)提供由具備測繪資質的機構繪制的港口岸線選址區域1:500至1:2000水域、陸域地形圖;
(三)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計方案;
(四)其他相關材料。
市港口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及相關材料后,10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申報材料報省港口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取得港口岸線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應自取得使用權之日起2年內開發利用。超過2年未開發利用的,按規定無償收回港口岸線使用權。
第二十條 需要臨時使用港口岸線的,應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由市港口管理局在1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臨時使用岸線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臨時使用期限屆滿前20日內向市港口管理局書面提出延期申請。延續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 在獲準臨時使用的港口岸線范圍內,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臨時使用港口岸線期滿后,使用人應當在30日內恢復岸線原貌。
在臨時使用期限內,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港口岸線的,港口岸線臨時使用人應當無條件拆除所建設施,退出所用岸線。
第二十二條 港口岸線使用人(含岸線臨時使用人)應當按照批準的范圍、用途及期限使用港口岸線;確需變更岸線使用用途、范圍或者轉讓港口岸線使用權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 經市港口管理局認定為非法占用港口岸線的,由所在地政府(縣區級)組織清理,對違法所建設施予以強制拆除。
第四章 港口經營
第二十四條 從事下列港口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向市港口管理局申請港口經營許可,并辦理工商登記:
(一)為船舶提供碼頭、過駁錨地、浮筒等設施;
(二)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設施和服務;
(三)為委托人提供貨物裝卸(含過駁)、倉儲、港內駁運、集裝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對貨物及其包裝進行簡單加工處理等;
(四)為船舶進出港口、靠離碼頭、移泊提供頂推、拖帶等服務;
(五)為委托人提供貨物交接過程中的點數和檢查貨物表面狀況的理貨服務;
(六)為船舶提供岸電、燃物料、生活品供應、船員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壓艙水(含殘油、污水收集)處理、圍油欄供應服務等船舶港口服務;
(七)從事港口設施、設備和港口機械的租賃、維修業務。
市港口管理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依法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港口經營人須在許可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港口經營業務,不得超范圍經營。需要變更經營范圍的,應向市港口管理局重新申請辦理港口經營許可手續。
第二十六條 市港口管理局對港口經營人的經營條件實行年度檢查。
第二十七條 港口經營人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時向市港口管理局提供有關港口統計的快報、月報、季報和年報。
市港口管理局應當及時上報上述統計資料,并為港口經營人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 市港口管理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收和代征港口行政事業性收費。繳費義務人應該及時足額繳納。
市港口管理局應當公布港口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標準。
第五章 港口安全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港口經營人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交通運輸部《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制定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建立和健全責任制度,采取有效保障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第三十條 市交通運輸局和市港口管理局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港口實際情況,制定港口事故應急預案、自然災害預防以及港內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時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體系,并負責對港口經營人進行安全生產監督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時,責令經營人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重大隱患未排除的,依法予以停業整頓。
第三十一條 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港口經營人,應向市港口管理局申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認定,取得資質認可證書方可經營。未取得資質認可證書的,不得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
第三十二條 船舶進出港口,應按規定向海事部門報告,并由海事部門及時通報市港口管理局。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在預計到港、離港24小時前向海事部門報告,并由海事部門及時通報市港口管理局;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第三十三條 港內危險貨物作業,港口經營人應在作業開始24小時前向市港口管理局申報,市港口管理局自接到報告后24小時內應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并及時通知報告人,通報海事部門。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第三十四條 在港錨泊的船舶必須按規定在相應的錨地拋錨,不得超出范圍拋錨。錨地范圍及錨地管理辦法由市港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港口管理部門和海事部門共同加強錨地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 港口特種作業人員和危險貨物作業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安全生產、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等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六條 遇有陣風、海難、火災、港域污染等緊急情況,市交通運輸局、市港口管理局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實施救助。從事港口業務的有關單位、個人應當積極協助救助工作,服從調配。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港口規劃、建設、維護、經營中發生的違法行為,依照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局和市港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日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市長江岸線開發利用管理委員會成員名單
附件
市長江岸線開發利用管理委員會成員名單
主 任:
周春雨
市政府
副主任:
方曉利
市政府
孫 奇
市政府
成 員:
高曉平
市發展改革委
劉 荃
市經信委
方 文
市住建委
邵 許
市交通運輸局
楊少虎
市環保局
劉繼忠
市規劃局
吳義發
市農委
吳昭旭
市水利局
燕維才
市旅游局
徐澤能
市安全生產監管局
雷 宏
市港口管理局
江廣水
市工商局
孫 燁
市國土資源局
沈基來
馬鞍山海事處
謝儒華
市公安局
馮 昕
市海事局
操隆山
當涂縣政府
郎 平
雨山區政府
王啟榮
金家莊區政府
林榮志
蕪湖航道管理處
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港口管理局,雷宏兼辦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