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萍鄉市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制度(試行)的通知
萍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萍鄉市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制度(試行)的通知
江西省萍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萍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萍鄉市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制度(試行)的通知
萍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萍鄉市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制度(試行)的通知
萍府辦發〔2010〕5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萍鄉市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制度》(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
萍鄉市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制度
(試行)
第一條為做好各級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防止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萍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萍鄉市政府令第46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會上傳播和散布的,與事實不相符、不準確,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條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職責承擔相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義務。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應當遵循“發現及時、處置迅速、控制得當、落實責任”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各級行政機關負責確認和澄清涉及本機關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難以確認的,報主管部門確認。
第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發現機制,并暢通公眾反映渠道,及時發現本行政機關職責范圍內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及疑似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對發現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要迅速做好前期處置工作,必要時,應該協調公安、廣電、通信以及新聞、互聯網管理等部門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繼續傳播。
第六條行政機關要制定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預案,建立輿情疏導機制。發現涉及本行政機關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關規定,通過適當方式和渠道,及時發布準確、完整的政府信息。
第七條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發布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江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萍鄉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規定執行。
第八條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外,還應按下列程序進行審批: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義進行澄清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以市人民政府部門名義進行澄清的,須經該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工作內容的,須事先征得相關部門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以縣(區)人民政府名義進行澄清的,須經該縣(區)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市人民政府部門職責和工作內容的,須事先征得相關部門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網絡文化管理、公安、通信管理等單位及通信和網絡運營機構,須積極配合做好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發現、澄清和相關處置工作。
第十條未及時發現、澄清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對社會穩定、社會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等有關規定,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傳播、散布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全市各行政機關根據本辦法制定本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具體辦法。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環保、公共交通、通信、郵政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具體辦法。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