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萍鄉市行政執法經費保障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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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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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府辦發〔2010〕6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萍鄉市行政執法經費保障辦法》已經2010年8月12日市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萍鄉市行政執法經費保障辦法
第一條為確保行政執法經費的落實,保障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開展,根據《行政許可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和國務院《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以及財政部《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本級行政執法單位開展行政執法所需經費的預算、執行、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行政執法經費主要用于以下項目:
(一)法制宣傳教育、人員培訓;
(二)配備執法工作必需的設備、器材;
(三)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應訴;
(四)辦案津貼、交通補貼、通訊補貼、特崗補貼;
(五)行政執法人員人身保險;
(六)行政賠償和補償;
(七)其他行政執法支出。
第四條行政執法經費必須堅持確保供給、專款專用、嚴格管理、保證效益的原則。
第五條行政執法經費納入市本級財政預算管理,并單列行政執法經費科目。行政執法經費應當保持逐年增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挪用行政執法經費。
第六條市本級行政執法單位應當根據行政執法經費項目預算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并在報市財政局和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后,嚴格組織實施。
第七條市審計局對行政執法經費的使用進行監督。
第八條行政執法經費落實、使用情況應當納入年度目標考核。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