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淄博市標準化資助獎勵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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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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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政辦發〔2010〕1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標準化資助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淄博市標準化資助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實施標準化戰略,充分發揮標準化在自主創新、產業競爭和國際貿易中的重要技術支撐作用,鼓勵有關單位積極開展標準化工作,推動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本市有關單位主持或參與標準制(修)訂及其他取得標準化工作成果的一次性無償資助或獎勵。
第三條市政府設立標準化資助獎勵專項資金,由市財政主管部門在年度市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市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標準化資助獎勵項目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凡在本市繳納稅金的企業或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可依照本辦法申請資助獎勵。
第五條標準化資助獎勵的范圍:(一)主持或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修)訂,主持或參與省、市急需的農業、服務業、食品安全、環保、節能、高新技術等領域地方標準或企業聯盟標準制(修)訂; (二)新承擔國際、國家、省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 (三)國家級、省級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
第六條申請資助獎勵的標準化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達到國際或國內同類先進水平的;(二)符合本市的產業發展方向,并有利于促進我市科技成果產業化及產業結構調整優化的;(三)標準中含有自主知識產權,有利于形成優勢產業和提升本市產品在國際、國內市場競爭力的;(四)標準化項目的實施能給本市帶來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第七條申請資助獎勵的標準制(修)訂項目必須是標準已經正式批準發布,且申請時間與標準正式發布時間間隔不超過1年。
第八條標準化項目資助獎勵額度為:(一)主持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聯盟標準制定的,資助額度不高于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定的,按照參與的程度確定資助額度,為主持同類標準制定資助額度的10%-30%,最高不高于5萬元;主持或參與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按制定標準資助額度的30%-50%執行。(二)新承擔國際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分別一次性資助50萬元、30萬元;新承擔國家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分別一次性資助30萬元、20萬元;新承擔省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分別一次性資助20萬元、10萬元。(三)承擔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完成任務后,國家級項目每項獎勵10萬元、省級項目每項獎勵5萬元。
以上資助獎勵資金,資助獎勵給企業的,按照現行財政收入分享比例由市與區縣分級分擔,其中市與張店區按5:5分擔,市與其它區縣按4:6分擔。獎勵給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市級單位由市財政負擔,區縣級單位由所在區縣財政負擔。
第九條標準化項目的認定依據:(一)主持標準制定、修訂的認定依據是國際標準化組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或有關標準管理機構發布的正式標準文本;(二)參與標準制定、修訂程度的認定依據是在標準文本中載明的標準起草單位順序;(三)承擔國際、國家和省標準化專業(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認定依據是國際標準化組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省質監局發布的公告;(四)承擔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的認定依據是主管機關的批準確認文件或證書。
第十條申請標準制定、修訂項目資助獎勵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資料:(一)標準化資助獎勵申請表;(二)標準發布機構同意立項和批準發布的文件;(三)該標準項目的特點及其先進性和創新性的證明或說明,標準中涉及專利的,還需提供專利證明;(四)標準審查會議的意見;(五)專業機構出具的標準查新報告及標準文本;(六)該標準的實施能給本市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及相關資料;(七)承擔標準項目發生的經費明細;(八)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營業執照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九)經中介機構依法審計的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十)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申請其他標準化項目資助獎勵的單位應提交下列資料:(一)標準化資助獎勵申請表;(二)標準化項目確認文件;(三)該項目的實施能給本市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及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每年的第一季度受理標準化資助獎勵申請。
第十三條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主管部門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分期分批組織專家對受理的資助獎勵申請項目進行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確定資助獎勵項目及額度。
第十四條市標準化主管部門于每年6月底前,根據資助獎勵申請的審核結果,制定標準化資助獎勵資金年度計劃,報市財政主管部門,經市財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政府批準后,按財政直接支付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受理:(一)申請項目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二)超過規定期限的;(三)申請單位近兩年內因標準或質量問題被執法部門查處或正在接受調查的;(四)弄虛作假的。
第十六條標準化項目已獲得政府部門同類性質更高額度資助獎勵的,不再重復資助獎勵。未達到本辦法規定資助獎勵額度的,可以補齊資助獎勵額度。
第十七條申報單位收到資助獎勵資金后,應按照現行財務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標準化資助獎勵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主要用于補貼開展標準化工作中的經費投入及相關的技術研發工作。
第十八條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市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資助獎勵資金的使用效果進行評估。獲得資助獎勵的單位應當在資金撥付后次年年底前,向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市財政主管部門提交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效果的評價報告。
第十九條獲得資助獎勵的單位應當接受市財政主管部門、市標準化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接受審計主管部門的審計檢查。如出現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獎勵資金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并在媒體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財政主管部門和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