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東營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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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東營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東營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東政辦發〔2010〕3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東營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東營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促進政府信息公開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為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密審查,是指行政機關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后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進行的審查,并就是否公開作出審查結論或者提出處理意見的行為。
第四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市保密局、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辦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各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具體承擔本機關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行政機關保密工作機構、法制機構應當協助做好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五條 保密審查應當遵循“誰公開誰審查、誰審查誰負責和先審查后公開”的原則,做到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和合理。
第六條 保密審查的范圍應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規定的以任何方式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在政府信息公開前應當進行相應的保密審查,未經保密審查的信息不得公開。
第八條 保密審查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初審。行政機關業務機構對所提供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填寫東營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單(樣式附后),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報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核;
(二)審核。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提交的初步意見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報主管領導批準;
(三)審定。本行政機關主管領導簽署意見,最終決定政府信息是否公開。
第九條 行政機關制發公文時,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保密審查。兩個以上部門聯合發文的,公文的保密審查由主辦單位負責牽頭,會同聯合行文的其他相關部門進行。
第十條 在保密審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得公開或暫緩公開:
(一)依照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
(二)雖未標識密級,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三)依照規定需經國家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公開,而未獲批準的;
(四)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保密審查過程中,對不明確是否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填寫東營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單,屬于主管業務范圍的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屬于其他方面的向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申報。
第十二條 有確定權限的保密工作部門或主管部門在收到東營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單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單位,但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經審查的政府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作技術性區分處理后公開不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可予以公開。
技術性區分處理包括:
(一)刪除不宜公開的內容;
(二)摘錄、摘編可公開的信息;
(三)其他區分處理的方式。
有關處理結果應當經本機關保密工作機構審核確認。
第十四條 在保密審查過程中,行政機關認為被審查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作技術性區分處理后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對本機關產生確定的國家秘密信息進行解密清理,定期清理工作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清理情況應當于本年度12月底前報同級保密工作部門備案。
對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的公開屬性應當由原確定該信息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機關審查確定。
第十六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考核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進行指導、檢查、考核和評議。
第十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進行保密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監察機關和保密工作部門、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的;
(二)未經保密審查程序而公開政府信息的;
(三)未履行保密審查義務或保密審查程序不規范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教育、醫療衛生、人口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