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規定
東營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規定
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政府
東營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規定
東營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規定
東營市人民政府令第156號
《東營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發布。
市 長 張建華
二O一O年六月六日
東營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依法、合理實施行政處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行政處罰權限范圍內,對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自主決定權。
第三條 本市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和依法受委托的組織(統稱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區縣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統一規范和監督。
第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原則、過罰相當原則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保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二章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制定
第六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和主觀過錯等因素,結合本機關行政執法具體情況,劃定管理領域內的輕微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嚴重違法行為的種類標準。
第七條 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應當明確適用不同種類行政處罰的具體條件;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應當根據涉案標的、過錯、違法手段、社會危害等情節劃分明確、具體的等級;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責令改正的違法行為,必須要求限期改正。對責令改正的具體期限,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作規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本機關執法的具體情況予以明確。
第八條 制定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標準時,應當考慮下列情形:(一)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或者有其他妨礙執法行為的;(二)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三)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四)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五)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屢教不改,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七)在發生突發事件時實施違法行為的;(八)其他可以給予較重處罰的。
第九條 制定給予較輕行政處罰的標準時,應當考慮下列情形:
(一)違法行為人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
(二)受他人脅迫、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可以給予較輕處罰的。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年齡不滿14周歲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一條 對同一違法行為設定了多種處罰的,行政處罰機關在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時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從重處罰適用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責令停產停業、較大數額的罰款;
(二)從輕處罰適用較小數額的罰款和警告。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實施單處處罰也可以并處處罰的,對輕微違法行為實施單處處罰;對一般違法行為實施單處或者并處處罰;對嚴重違法行為實施并處處罰。
第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罰款數額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圍內視情節劃分為從重處罰、一般處罰、從輕處罰。罰款原則上應當實行定額、定量處罰。
第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罰款處罰的數額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的,從重處罰不得低于中間倍數;從輕處罰應當低于中間倍數;一般處罰按中間倍數處罰;
(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從重處罰不得低于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的平均值;從輕處罰應當低于平均值,一般處罰按平均值處罰;
(三)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從輕處罰一般按最高罰款數額的20%確定,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50%確定;只規定最低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高罰款數額的,從重處罰一般按最低罰款數額的5倍確定;一般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的2倍確定。
第三章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管理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實行目錄化管理。行政機關現行合法、有效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事項必須全部納入《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行政機關必須按照《目錄》的標準要求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目錄》由政府法制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編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報刊等渠道予以公開。
第十七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因法定事由,導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增減或者相關內容發生變化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變更申請。政府法制機構審核把關后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對《目錄》涉及的相關事項或者內容及時調整。
政府法制機構依照職責,可以依法提出變更建議,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對《目錄》涉及的相關事項或者內容進行修訂。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監察機關、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行政機關執行本規定。
第十九條 監察機關、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依法查處投訴舉報案件。
第二十條 政府法制機構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處罰案卷評查、行政執法檢查等形式對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的,由政府法制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扣減相應的分值,給予通報批評,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視其情節暫扣或吊銷行政執法證件,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