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東營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政府
東營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東營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東營市人民政府令第157號
《東營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發布。
市 長 張建華
二O一O年六月六日
東營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管理,發揮城市建設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和城市公共安全應急處置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及《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活動中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檔等資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生成、報送、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加強對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把城建檔案事業納入城市建設發展規劃,保障城建檔案事業與城市發展相適應。
城建檔案管理經費由財政部門納入同級預算管理。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中心城城市規劃區內城建檔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
東營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心城城市規劃區以外城建檔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河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建檔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城建檔案管理業務上,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人防、勝利石油管理局等部門單位,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城建檔案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在城建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和利用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城建檔案接收和移交
第七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接收下列城建檔案資料:
(一)各類建設工程(含地下管線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設工程檔案,包括油氣、化工等工礦企業,辦公、商業用房,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所,住宅小區及其他住宅樓等工程檔案;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包括道路、橋涵、隧道、排水、水質凈化廠、城市照明、泵站、大型停車場等工程檔案;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包括供水、供氣、供熱、供電、通信、廣播電視等工程檔案;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包括鐵路、公路、機場、港口、碼頭、火車站、汽車站等工程檔案;
5、園林綠化、廣場、風景名勝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公園、綠地、苗圃、紀念性建筑、名勝古跡、古建筑、有代表性的城市雕塑等工程檔案;
6、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垃圾糞便處理場、大型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等工程檔案;
7、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涉密工程除外)檔案;
8、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城市規劃、勘測、建設、管理等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三)有關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政策文件,科學研究成果以及與城市建設相關的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四)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城市建設資料。
第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會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按工程進度同步編制,并于工程竣工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有關部門應當在五年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城市建設基礎資料及其他有關資料,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收集。
第九條 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和移交的城建檔案應當是原件或者原件的縮微膠片,并按照建設部、國家質監總局《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GB燉T50328)、《建設電子文件與電子檔案管理規范》(CJJ燉T117)的要求進行整理,符合國家和省檔案案卷質量標準。
報送單位在報送紙質檔案的同時,應當一并報送與紙質檔案一致的電子檔案。
第十條 建設工程檔案資料應當真實、準確、齊全,主要包括建設、施工、監理等文件資料及竣工圖、竣工測量資料和竣工驗收資料、聲像資料等。
建設工程竣工圖應當與工程實體相符。繪制工程竣工圖,應當采用統一坐標系、高程系實測數據,加蓋竣工圖章,并由編制單位技術負責人簽章。
隱蔽工程檔案應當附有重要部位狀況的圖片或者錄像。
第十一條 列入城建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前,與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建設工程檔案移交合同。簽訂合同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告知建設單位需要報送的工程檔案的內容和要求。
第十二條 列入城建檔案接收范圍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該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的,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工程竣工檔案預驗收認可文件。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機構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工程檔案預驗收認可文件。
第十三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經審驗合格的建設工程檔案核發《山東省建設工程檔案合格證》。
第十四條 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維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建設工程檔案。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第十五條 停建、緩建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工程檔案,不得遺失。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工程檔案。
撤銷單位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取得該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并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向城鄉規劃部門報送。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施工時,應當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未建檔的地下管線時,應當及時通過建設單位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告。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查明未建檔地下管線的性質、權屬,責令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測定地下管線的坐標、標高及走向,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測量結果。
第十八條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按照建設部《城市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CJJ61)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量圖。
第十九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準備階段文件,監理、施工、竣工驗收文件及竣工圖;
(二)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成果;
(三)其他應當歸檔的電子文件、工程照片、錄像等文件資料。
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工礦企業等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地下管線專業圖。
住宅小區、廠礦區、校區及機關單位區域內的地下管線工程,由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匯總后與房屋建設工程檔案一并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二十條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將更改、報廢、漏測的地下管線情況及時修改、補充到地下管線專業圖上,并在修改補充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第二十一條 工程測量單位應當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有關地下管線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圖和控制成果。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定期組織對地下管線進行普查和補測。普查和補測形成的檔案材料,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管理。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繪制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圖,建立城市地下管線動態管理系統,及時接收普查、補測、補繪形成的地下管線成果,修改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圖,輸入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第三章 城建檔案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三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檔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統計、鑒定、利用和保密等工作。
城建檔案的管理應當逐步采用新技術、新設備,建立和完善城建檔案信息網絡。
第二十四條 城建檔案館(室)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檔案館建設標準及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要求,配置適宜安全保存檔案的專門庫房及防盜、防火、防曬、防漬、防塵、防潮、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設施,具備及時搶救、修復損壞或者變質檔案的條件,確保城建檔案的安全完好。
第二十五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開發城建檔案信息資源,面向社會提供服務,為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和城市應急公共安全提供城建檔案信息。
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充分利用城建檔案。
第二十六條 向社會提供利用重要城建檔案,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使用復制品代替原件。
加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印章標記的檔案復制品,與檔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持合法有效證件可以利用已開放的城建檔案。國外組織和個人利用已開放的城建檔案,應當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
利用城建檔案,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損毀、丟失、涂改、偽造城建檔案,不得將檔案帶出檔案館。
第二十八條 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城市建設、檔案管理等專業知識,忠于職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和檔案管理制度,不得泄漏城建檔案中涉及的國家秘密。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城建檔案管理人員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未按規定移交城建檔案的,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依照建設部《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因建設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依照建設部《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因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地下管線管理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查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資料而擅自組織施工、損壞地下管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工程測量單位未按照規定提供準確的地下管線測量成果,致使施工時損壞地下管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移交城建檔案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人員在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鄉鎮、村建設規劃及鄉鎮市政公用設施、公共建筑工程等建設工程檔案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