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營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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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政府
東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營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東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營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東政發〔2010〕1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現將《東營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東營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推進實施質量興市戰略,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加快推進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東營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是市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授予為我市質量振興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組織,主要是指本市的各類企業;本辦法所稱個人,是指本市從事或涉及質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業的員工和從事質量管理、質量教育和培訓、質量科研、質量宣傳等人員。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堅持科學、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
第五條 市長質量獎設“東營市質量管理獎”和“東營市質量貢獻獎”2個獎項。
“東營市質量管理獎”授予在東營市登記注冊,質量管理績效顯著,產品質量(含工程質量、服務質量)水平以及自主創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國內同行業處于領先地位,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各類企業。
“東營市質量貢獻獎”授予在質量領域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涉及到質量科研、質量改進和攻關成果的評審,可以多人共同獲獎,但最多不超過3人)。
第六條 市長質量獎為年度獎,每年評審一次。
“東營市質量管理獎”每年度不超過5個,“東營市質量貢獻獎”每年度不超過3個,可以少額或空缺。
第七條 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在獲獎后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市長質量獎。
第八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不向申報組織或個人收取任何費用。獎勵和工作經費列入當年市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九條 東營市實施質量興市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質量興市領導小組”)負責市長質量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十條 由質量興市領導小組組織成立東營市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推動、指導市長質量獎評審活動,研究決定市長質量獎評審過程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指南、評審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規范;
(三)審查、公示評審結果,確保評審結果的公開、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和市長提報市長質量獎擬獎名單。
涉及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時,評審委員會可視情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參與市長質量獎評審的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 質量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承擔組織市長質量獎評審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市長質量獎各獎項的具體評審標準(評審細則)、實施指南、工作程序等;
(二)組織制(修)訂評審員管理制度,建立評審員專家庫,建立評審員績效考評的選用退出機制;
(三)組織編制市長質量獎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國內外質量獎評審標準和評審工作的跟蹤研究;
(四)負責受理市長質量獎的申請和組織評審;組織典型經驗和成果的總結、宣傳、推廣工作;
(五)調查、核實申報組織和個人的質量工作業績及社會反映;
(六)組織考核、監管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
(七)匯總并向評審委員會報告市長質量獎各專項評審組的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名單。
第十二條 質量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市長質量獎評審員專家庫范圍內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若干專項評審組。每個專項評審組由7名(含7名)以上的評審員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市長質量獎的評審;
(二)負責提出市長質量獎候選名單。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三條 申報“東營市質量管理獎”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在東營市注冊登記并正常運行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續改進機制,在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認真貫徹《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燉T19580),積極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質量效益突出;近3年來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和質量水平位居國內或省內同行業前列;
(四)品牌優勢突出,社會美譽度高,具有良好的質量誠信記錄;中國名牌、山東名牌產品生產企業、馳名商標企業和服務品牌企業可優先列入評審范圍;
(五)近3年未發生質量、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公共衛生等重大事故,未發生因組織責任導致服務對象、用戶(顧客)投訴等現象;
(六)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四條 鼓勵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創新能力強、質量管理水平先進、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成長性較強的中小型企業申報市長質量獎,并制定相應的申報條件和評審標準。
第十五條 申報“東營市質量貢獻獎”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一)從事或涉及質量工作10年以上;(二)具有較強的質量意識和創新意識,對質量振興事業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三)在履職的工作崗位或從事的質量領域為質量振興作出突出貢獻,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質量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有較高的社會認同度,質量工作業績得到群眾的普遍認可;
(五)個人所屬的組織近3年未發生質量、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公共衛生等重大事故;
(六)個人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六條 每年度市長質量獎評審前,由質量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市級主要媒體上公布本年度市長質量獎的申報期限及工作安排。第十七條 組織和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東營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經有關縣區和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限內報質量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八條 質量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報組織和個人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等內容進行審核,提出初審合格名單。第十九條 專項評審組根據初審合格名單,對組織和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提出現場評審名單。
第二十條 專項評審組根據現場評審名單,進行現場評審和群眾(顧客)滿意度測評,形成現場評審和群眾(顧客)滿意度測評報告。
第二十一條 專項評審組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群眾(顧客)滿意度測評情況,提出候選名單。
第二十二條 質量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并向評審委員會報告專項評審組評審情況,提請審議候選名單。
第二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審議候選名單,報質量興市領導小組研究確定擬獎名單。
第二十四條 擬獎名單經媒體公示后,報分管副市長審核、市長審定簽署,確定獲獎名單。
第五章 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對獲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進行通報表彰,頒發獎牌(獎杯)、證書,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獎勵經費由市財政統一安排。根據市政府下達的獎勵文件,由市財政直接發至獲獎組織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東營市質量管理獎”獎金主要用于獲獎企業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可以在有關活動中宣傳獲得市長質量獎的榮譽,但必須標明獲獎的時間。
第二十八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發揮典型推動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九條 建立對獲獎組織和個人的定期巡訪及動態管理制度。質量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及時了解獲獎組織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保持榮譽,不斷提升改進。
第三十條 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的組織或個人,經查證屬實,按程序及時提請市政府撤銷其所獲獎項,收回獎牌(獎杯)、證書,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告。該組織或個人10年內不得參加市長質量獎的評審。
第三十一條 獲獎組織在獲獎后2年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量興市領導小組提請市政府撤銷其所獲獎項,并向社會公告,5年內不得參加市長質量獎的評審。
(一)發生質量、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公共衛生等重大事故的;
(二)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不穩定,產品經國家級或省級質量監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的,或出現重大服務質量事故的;
(三)工程質量發生重大問題,被有關方面和群眾投訴并查證屬實的;
(四)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產品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五)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六)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 參與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當保守在評審中掌握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三十三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中,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