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農民醫療保險大額醫藥費補償辦法
東營市農民醫療保險大額醫藥費補償辦法
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政府
東營市農民醫療保險大額醫藥費補償辦法
東營市農民醫療保險大額醫藥費補償辦法
東營市人民政府令第160號
《東營市農民醫療保險大額醫藥費補償辦法》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發布。
市 長 張建華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東營市農民醫療保險大額醫藥費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了提高農民醫療保障水平,減輕農民醫療負擔,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醫療保險大額醫藥費(以下簡稱農民大額醫藥費),是指參保農民年度內發生的符合農民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累計3萬元以上部分。
第三條 衛生部門負責農民大額醫藥費補償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其農民醫療保險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農民大額醫藥費補償的審核、報銷及管理工作。
財政、監察、審計、人口計生等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共同做好農民大額醫藥費補償工作。
第四條 設立農民大額醫藥費補償專項資金,其中市財政預算每年安排不低于450萬元,縣區財政按轄區內參保農民2010年每人不低于3元、2011年以后每人每年不低于4元的標準安排補助資金。
隨著財政收入的增加,根據農民醫療保障需要,逐步提高財政補助額度。
鼓勵縣區設立農民大額醫藥費補償專項資金。
第五條 農民大額醫藥費補償專項資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剩余部分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六條 按照以收定支、量入為出的原則,根據年度專項資金籌集總額和大額醫藥費發生總額,確定農民大額醫藥費年度補償比例。農村獨生子家庭、雙女戶家庭、獨生女家庭在年度補償比例上分別享受增加5%、5%、10%的優惠。
第七條 參保農民發生的大額醫藥費,憑有效證明和醫藥費票據,向所在鄉鎮(街道)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由縣區經辦機構初審后,報市經辦機構予以審核、補償。
第八條 市財政部門每年年初對市衛生部門提出的上年度農民大額醫藥費補償方案進行審核后,市、縣區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農民大額醫藥費補償專項資金分別撥付市、縣區經辦機構。
第九條 衛生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農民大額醫藥費補償專項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財政、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民大額醫藥費補償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審計部門對農民大額醫藥費補償專項資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列入年度審計計劃,實行專項審計。
第十條 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農民大額醫藥費補償專項資金的,由衛生部門依法追回補償資金,并取消其當年的補償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有關經辦及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擠占挪用農民大額醫藥費補償專項資金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04年7月23日發布的《東營市農民醫療保險大額醫藥費救助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