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濰坊市擴大內需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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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濰坊市人民政府
濰坊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濰坊市擴大內需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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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政發〔2010〕1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
現將《濰坊市擴大內需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二日
濰坊市擴大內需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擴內需、保增長的決策部署,加強對我市擴大內需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建設資金合理安全使用,確保工程進度和質量,有效發揮中央新增投資項目的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使用中央新增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
第三條 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監察部門監督、有關部門協調配合的管理機制。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由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解決。
發改部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項目審批權限和有關產業政策,承擔項目審批和申報工作;負責投資計劃下達和計劃執行情況的管理調度;負責項目的跟蹤稽察;配合監察部門搞好項目檢查督導工作。
經信部門負責依法辦理項目的能評審查批復工作,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項目審批權限和有關產業政策,對要求上報的項目實施審批和申報;負責相關項目投資計劃下達和計劃執行情況的管理調度;負責相關項目的業務指導、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協調竣工項目按規定時間驗收;配合監察部門做好檢查督導工作。
建設部門負責擴大內需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中的中央新增投資廉租住房項目的業務指導、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按照國家、省有關產業政策和規定提出并審查申報項目;監督項目單位按照上級下達的投資計劃批復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及每戶限制面積開工建設;審查房屋供應對象,確保每個供應對象符合政策規定;組織協調竣工項目按規定時間驗收;負責及時辦理項目施工許可手續和業務指導工作;負責城鎮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及管網建設領域項目的初步設計呈報;配合監察部門做好檢查督導工作。負責項目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配合監察部門做好檢查督導工作。
監察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對擴大內需投資政策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做好上級相關部門檢查的準備接待及配合檢查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和同級發改部門下達的投資計劃,及時撥付中央資金和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項目建設資金的管理與監督,確保財政資金使用績效;配合監察部門做好檢查督導工作。
審計部門負責對項目依法進行專項審計和業務指導工作;負責對項目資金使用和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配合監察部門做好檢查督導工作。
環保部門負責實施項目環評審查、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工作。
國土部門負責依法辦理項目土地使用手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工作。
規劃部門負責依法辦理項目規劃手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工作。
交通、水利、農業、海洋漁業、林業、畜牧等部門負責本行業項目的業務指導、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項目提出及初審工作,配合發改部門做好本行業項目申報工作;組織協調竣工項目按規定時間驗收。
衛生、教育、科技、民政、市政、商務、檔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業項目建設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管和業務指導工作;負責項目的提出及初審工作,配合發改部門做好本行業項目申報工作;組織協調竣工項目按規定時間驗收。
第四條 項目應當嚴格依法履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程序。申請中央擴大內需投資的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省申報標準和要求。要健全項目規劃、項目審批、工程概算、資金籌措、環境評價、水保方案、節能評估、土地使用、開工許可、招標方案、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手續,申報項目涉及地方財政配套的,須由同級發改部門商財政部門落實資金來源并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上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業務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不得簡化項目建設程序。
第五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報告應當附規劃許可、工程概算、資金籌措、環境評價、節能評估、土地使用等材料。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工程建設環節應當做出招標方案。經營性項目需說明項目資本金籌措情況,并附出資方承諾文件。
第六條 項目一經批準,必須嚴格按照批復內容及相關要求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擴大或縮小建設規模、拖延建設工期和超概算;確需變更的,須經原審批單位核準。
第七條 項目建設資金實行“專戶、專賬”核算,資金封閉運行。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足額將中央資金與省配套資金撥付到位,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按照國家下達投資計劃的資金來源,及時足額落實地方配套資金。財政部門應當對項目建設資金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確保資金效益,保證項目順利建設實施。
第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有關項目建設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制度規定,設立專門、規范的項目建設財務賬目,做到專款專用,專賬專戶管理,加強日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照批準建設內容使用資金。
第九條 項目建設實施應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組成項目法人,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工程建設合同制管理。
項目法人為政府或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設主體,是項目建設的直接責任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的審批手續、資金使用、建設工期、招標投標、工程質量、生產安全等方面進行嚴格管理,并定期向同級發改、財政、審計部門報送項目進展情況。
項目法人負責組織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標投標和工程建設、設備購置等各類合同簽訂。積極做好項目建設的前期準備工作,加快施工進度,確保項目按計劃建設實施。項目資金到位3個月內形不成實物工程量,項目法人應當寫出專題報告,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條 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執行,未經招標的項目不得開工,財政部門不予撥付建設資金。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施工,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監理單位必須足額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監理人員,按照規定作業程序對項目施工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項目質量負責。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建設項目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建成并經試運營后,應按照批準設計文件和其他有關資料,由建設項目法人組織發改、監察、審計、財政等相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并及時辦理竣工決(結)算手續。市、縣兩級財政部門應強化對項目財務決算的審批,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及時辦理竣工決算。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財政部門的決算批復文件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移交入賬手續。
第十四條 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從項目籌劃到工程竣工驗收各環節的項目檔案。項目檔案主要包括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初步設計、工程概算、工程規劃、土地證件、環評批復、投資計劃、資金撥付、施工圖紙、招標投標、施工許可等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報批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合同及監理日志、驗收報告等。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應當明確專人管理,建設進展情況實行半月報制度,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于每月2日、16日將資金到位、完成投資、工程進度、存在問題等情況報送市、縣兩級發改、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項目實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定期檢查由市擴大內需投資項目檢查組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集中檢查。不定期檢查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及市業務主管部門結合業務工作自行安排。
第十七條 各級發改、財政、審計、監察部門以及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項目的監督檢查,及時掌握建設資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設進展情況。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責令整改,并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復查。
第十八條 建立擴大內需投資項目責任追究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是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對項目前期工作質量、配套資金落實、項目建設管理、資金管理使用和實施效果負總責,各業務主管部門負管理責任,項目法人對項目實施(建設)負直接責任。出現問題的,應當嚴肅追究政府領導、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