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泰安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泰安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政府令第145號
《泰安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二O一O年一月七日
泰安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有效利用水資源,促進全社會節約用水,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山東省節約
用水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節水工作的領導,把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大節水投入,建立實行節約用水責任制。
第三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節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其所屬的節約用水辦公室負責具體的節水管理工作,
指導城市節水管理機構做好城市節水工作。
發展改革、經貿、建設、財政、物價、供水等部門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水有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按照優先利用地表水、限制開采地下水、積極引用客水、鼓勵回用再生水和綜合利用微咸水、礦坑水等劣質水
的原則,對水資源實行統一調度、優化配置。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履行節水義務,并有權對違反節水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
第二章 計劃和定額用水
第六條 用水實行定額管理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經貿、建設等部門制定工業、服務業單位產值用水定額標準,會同市建設等部門制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額標準
,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 用水實行計劃管理制度。
工業、服務業單位的用水年度計劃根據定額標準與年度總產值(或銷售收入)直接核定,居民家庭生活用水年度計劃按定額標準與家庭人
口直接核定,不再由有關部門下達具體的計劃。
第八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安裝量水計量設施。實行公共供水的城鄉居民住宅應分戶安裝量水計量設施。
引用大中型水庫、河流、湖泊水的,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取水計量設施;城市市區取用地下水的,安裝使用遠程監控計量設施;農業
灌溉取用地下水的,推廣使用智能卡計量技術。
用水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裝置量水計量設施或者未及時更換已損壞的量水計量設施的,按照設計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設備額定流量24小
時運行計算其用水量。
第九條 用水實行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超過年度用水計劃的,按照超計劃累進加價標準繳納水費;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超過年度用水計劃
的,按照超計劃累進加價標準繳納水資源費。具體標準由物價部門制定。
第十條 超計劃加價收費分別按照水費、水資源費征收渠道進行征收。超計劃加價水費的50%上繳財政,其余留自來水公司;超計劃加價
征收的水資源費全額上繳財政。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優先保證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合理調配農業、工業、生態用水的原則,制定供水水源
應急調度預案。發生重大旱情等情況的,按照應急調度預案確定的措施進行供水,可以調減年度用水計劃,限制生產取水、用水,旱情特別重
大時,還可再限制生活取水、用水。
第三章 節水措施
第十二條 經貿、科技及有關部門應采取措施,扶持節水技術、設備和產品的研究開發、推廣利用,對重點節水技術研究開發項目應優先
列入技術創新計劃和科技攻關計劃。
鼓勵扶持農業旱作技術和農作物抗旱新品種的研究和推廣,推動節水型農業的發展。
第十三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采用節水型工藝、設備和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藝、設備和產品。
已安裝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藝、設備和產品的,自本辦法實施起兩至三年內完成設備更換或節水技術改造,設備更換或節水
技術改造計劃報告水利、經貿、建設等部門。
第十四條 在確定城市發展規模、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產業結構調整及城市建設時應充分考慮當地的水資源承載能力。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建設相應的節水設施,提高水的綜合利用水平。節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
入使用。
第十五條 規劃建筑面積或日用水量超過規定規模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中水設施,項目竣工驗收時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中水設施的
驗收。
已建成的中水設施和其他節水設施應保持正常運轉,安全使用。因檢修等原因需停止使用的,應提前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工業用水應采用先進的技術、工藝和設備,增加水循環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飲料和其他以水為主要原料的生產企業應對生產后的尾水進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飲用水生產企業的產水率不得低于有關部門制定
的原料水比率。
第十七條 經營洗浴、游泳、水上娛樂業和洗車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節水措施,并對排放水進行綜合利用。
城市綠化應優先選用耐旱型樹木、花草。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洗車業、建筑業應優先使用劣質水、中水和其他再生水。
各級應加大灌區改造力度,大力推行渠道防滲、低壓管灌、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
第十八條 城鄉公共供水單位應加強對供水管網的維護,定期進行管網查漏,及時維修和改造,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漏失率不得高于國家規
定的標準。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嚴格限制新建自備水源,按照計劃依法逐步封閉已有自備水源。
自備水源的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供水管網漏失率,保持取水與用水的基本平衡。
第四章 獎勵和處罰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應當將一定比例的水資源費、超計劃累進加價收取的水費,專項用于節水技術研究、開發、推廣和節水設施
建設、節水管理及獎勵等。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分別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
條例》和《山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等法律法規,給予處理處罰。
第二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
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泰安市城市市區內的節水工作遵守《泰安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27號令),其有關制度與本辦法不一致的
,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