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盜竊分子內外勾結盜竊中外合資企業財產的案件是否屬于涉外案件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盜竊分子內外勾結盜竊中外合資企業財產的案件是否屬于涉外案件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盜竊分子內外勾結盜竊中外合資企業財產的案件是否屬于涉外案件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盜竊分子內外勾結盜竊中外合資企業財產的案件是否屬于涉外案件的復函
1985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你們《關于盜竊分子內外勾結盜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產的案件是否屬于涉外案件的函》已悉。
經研究,我們認為: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中外合資企業是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因此,我國公民盜竊了這類企業財產的案件,不屬于涉外案件,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但是,如果基層人民法院認為此案案情重大、復雜,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作第一審。對于中國公民直接盜竊了合資企業中外國人個人的財產,或者外國人參與盜竊了這個企業的財產的案件,仍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第一審。
以上意見供你們參考。
附: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于盜竊分子內外勾結盜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產的案件是否屬于涉外案件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近,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向我院請示:盜竊分子內外勾結盜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財產,這類案件是否屬于涉外案件,這涉及到審判管轄問題。目前這類案件越來越多。他們的意見,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中外合資企業屬于中國法人,這類案件不屬于涉外案件,應由基層人民法院作第一審。
我們的初步意見是:中外合資企業雖是中國法人,但有外國人投資。盜竊這類企業的財產,侵犯了外國人的合法權利。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這類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第一審。
哪種意見正確,請你室提出意見。
198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