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于支持舟曲縣災后恢復重建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于支持舟曲縣災后恢復重建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支持舟曲縣災后恢復重建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于支持舟曲縣災后恢復重建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
甘肅省國土資源廳:
2010年8月8日,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縣發生特大山洪泥石流災害,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迅速組織搶險救災工作。目前災后恢復重建工作全面啟動。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發揮部門優勢和專業優勢,在繼續做好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和搶險救災用地保障的同時,全力做好災區恢復重建的支持保障工作。為此,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開展地質災害治理工作
支持并指導甘肅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前期地質災害隱患排查的基礎上,抓緊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特別要做好集中安置點、救災人員居住點以及重建選址等地質災害評估,對每一處地質災害隱患,制訂監測預警和臨災避險方案,為受災群眾安置、災后重建選址、規劃編制等提供決策依據。
二、科學指導災后恢復重建規劃選址
災后重建的城鎮村選址,必須避讓地質災害危險區,確實無法完全避讓的,必須安排防治工程排危除險。對存在地質災害隱患,未開展工程治理的,不得實施重建。災后重建規劃必須具備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防治規劃的內容,各類重建工程選址要通過地質災害評估,未經評估的項目選址不得納入各類建設規劃,不得批準用地。
三、建立健全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
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盡快完善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機制,建立健全地質災害巡查、排查制度,建設監測預警體系和群測群防體系,實施必要的避讓搬遷和工程治理,提高地質災害綜合防治能力。對城鎮、鄉村,受災群眾臨時安置點、救援人員駐地,交通干線、主要河流、基礎設施周邊的重大地質災害隱患要提出防災避險建議,落實責任,實時提供預警和避險信息,最大限度減少次生地質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
四、指導災區編制災后恢復重建土地利用規劃
支持并指導甘肅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調查摸清災害損毀土地狀況、恢復重建用地需求和適宜性評價基礎上,與城鄉建設、基礎設施、河道整治、產業恢復等專項規劃協調銜接,做好災后恢復重建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工作。優先安排過渡安置住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產業發展、生態修復、農民生產與生活必需的建設用地,適當調整基本農田布局。災后恢復重建土地利用專項規劃應納入新修編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五、保證災后恢復重建用地計劃指標
對災后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在國家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安排,指標不足的,本著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由省廳適時審核,可預先安排使用,并經分類統計后上報國土資源部認定。
六、開展掛鉤試點支持災區恢復重建
災區恢復重建期間,對規劃易地重建的村莊和集鎮,凡廢棄村莊和集鎮具備復墾條件的,可以使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周轉指標。由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確定建新地塊,先行安排重建。在建設過程中再將建新地塊與擬復墾地塊組成周轉項目區,納入建新拆舊規劃。項目區經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定后,報國土資源部確認周轉指標。
七、及時提供搶險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用地
對于災區交通、電力、通訊、供水等搶險救災設施和應急安置、醫療、衛生防疫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據需要先行臨時使用;使用結束后恢復原狀,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補辦用地手續。過渡性安置房及配套設施的用地,可根據需要先行使用,及時補辦臨時用地手續;使用期滿不需轉為永久性建設用地的,由當地政府組織復墾,需要轉為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及時依法依規完善用地手續。舟曲縣特大山洪泥石流災區在恢復重建期間不納入土地衛片執法檢查范圍。
八、建立建設用地審批快速通道
根據災區各類用地的特殊要求,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報批材料,調整審批程序,保證及時高效用地。對于災區恢復重建項目及增強災區防災抗災能力的新建基礎設施和重點工程項目,需報部預審的,委托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報部備案。對于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經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可先行用地。對于納入災后重建規劃的城鎮村和配套基礎設施用地,以及受災企事業單位搬遷用地,由縣級人民政府先行安排供地。不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由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邊建設邊報批,按用地審批權限辦理用地手續;涉及占用耕地的,可以邊占邊補。
九、實行保障災區恢復重建的供地、用地政策
凡利用政府投資、社會捐助以及自籌資金重建城鎮受損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以及為受災群眾重建自用住房的,可采用劃撥方式供地。對在原址重建的,無論投資性質,土地不再重新出讓,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對按規劃需要整體搬遷的工商企業,縣級人民政府在收回其原有土地使用權的基礎上,可按原用地面積采取劃撥方式供地。
十、降低出讓地價標準
對在災區范圍內恢復重建期新建工商企業等項目用地,縣級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降低地價標準。用地地價低于工業用地出讓最地價標準、商業用地地價低于原評估地價的,報省級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加大土地整治支持力度
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災后恢復重建土地利用規劃,科學編制土地整治規劃,統籌安排災毀土地的整理復墾,重點對災毀耕地、廢棄村鎮工礦用地和重建過程中的安置性用地、臨時用地、搶險救災用地做好整治安排,確定土地整治工程項目。加大規劃實施力度,用好中央給予災區的土地整治專項補助經費,地方可統籌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省級留成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資金。
十二、切實維護災區群眾土地權益
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作為災后損失評估和恢復重建的依據。重建中要適時開展大比例尺地籍調查和土地登記工作,防止產生土地權屬爭議。對于因災導致土地權利消滅的,以及按規劃需整體搬遷的,按照有關規定對原權利辦理注銷登記手續。要采取多種途徑按規定做好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協調相關權益,及時化解和裁決產權爭議。維護各類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災區恢復重建是當前和近期的重要任務,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組織得力班子,采取有力措施,逐項抓好災后恢復重建國土資源管理支持政策的貫徹落實。
本通知的支持政策僅適用于舟曲縣特大山洪泥石流災害災后恢復重建。
國土資源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