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市財政局關于梅州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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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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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府辦〔2010〕5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市財政局關于《梅州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市民政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梅州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
市 民 政 局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市 衛 生 局
市 財 政 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優撫對象醫療待遇,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101號),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民發〔2005〕199號),以及廣東省民政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廳、財政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意見》(粵民優〔2009〕2號)等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有本市城鄉居民戶籍,且在本行政區域內領取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下列人員,享受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
(一)退出現役的一至十級殘疾軍人(包括參戰傷殘民兵民工);
(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下簡稱“三屬”);
(三)紅軍失散人員;
(四)在鄉復員軍人;
(五)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六)參戰涉核退役人員;
(七)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老蘇區干部、老黨員、老堡壘戶(以下簡稱“五老”人員)。
第三條 建立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社會醫療救助為依托,以政府醫療補助和以醫療優惠減免為補充的醫療保障制度,保障撫恤補助優撫對象的基本醫療需求。
第四條 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一種優撫醫療待遇。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五條 按照屬地原則,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是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撫恤定補優撫對象的確定和醫療補助資金的籌集與管理;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衛生部門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財政、物價、藥監等部門密切協作,共同組織實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負責審核、認定撫恤定補優撫對象的身份,組織撫恤定補優撫對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及時向本級財政部門提出醫療保障金預算方案,支付醫療補助和醫療救助。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衛生部門負責做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撫恤定補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參保撫恤定補優撫對象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八條 縣級以上衛生部門負責落實好定點醫院對撫恤定補優撫對象的醫療費用的減免工作,加強對定點醫院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
第九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審核民政部門提出的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資金預算方案,將撫恤定補優撫對象參加醫療保險、醫療補助、大病救助等醫療保障資金列入當年的財政預算,并會同各有關部門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優撫醫療保障資金的落實和專款專用。
第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如實提供所需情況,建立醫療保障檔案資料,配合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調查核實工作。撫恤定補優撫對象對個人應承擔的醫療費用應按時繳納。
第三章 醫療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民政部門應設立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金專戶(以下簡稱“醫療保障金專戶”),保障金來源為上級撥付的專項資金、縣級財政預算資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會專項捐助資金和依法可用于優撫醫療補助的其他資金。
第十二條 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金實行專戶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管和審計。
第四章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
第十三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孤老烈屬、孤老復員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享受國家政策規定的醫療門診補助,補助標準按照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粵民優〔2002〕54號規定執行,由縣級民政部門在“醫療保障金專戶”支付,按月發放給個人。
第十四條 有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隨所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其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由所在單位承擔。所在單位繳費確有困難的,于每年10月底前向同級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統籌地區民政部門審核確認后,為其繳納部分或全部參保費用。
無工作單位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以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由統籌地區民政部門統一辦理參保手續,單位和個人繳費部分由“醫療保障金專戶”中支付。
第十五條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住院醫療費,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按規定報銷范圍內的醫療費用自付部分,由縣級民政部門在“醫療保障金專戶”中支付。
第十六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住院治療和特定病種門診醫療費,按照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報銷。其個人自付部分(不含自費費用)及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由縣級民政部門在“醫療保障金專戶”支付。
第十七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其醫療費用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負責解決;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縣級民政部門在“醫療保障金專戶”支付。
第十八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中的精神病患者,需到市復退軍人醫院接受精神疾病治療的,經同級社保經辦機構同意后,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執行。
第五章 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紅軍失散人員、
“三屬”、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參戰涉核退役人員、“五老”人員醫療保障
第十九條 城鎮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執行。城鎮的紅軍失散人員、“三屬”、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退役人員、“五老”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鎮以上民政部門統一辦理相關手續,其應繳交的醫療保險費由縣級“醫療保障金專戶”中支付。
第二十條 農村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紅軍失散人員、“三屬”、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退役人員、“五老”人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應繳交的醫療保險費由縣級“醫療保障金專戶”中支付。
第二十一條 農村和城鎮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紅軍失散人員、“三屬”、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退役人員享受門診醫療補助,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紅軍失散人員、“三屬”、復員軍人年補助額不低于180元,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退役人員年補助額不低于120元。門診補助金由“醫療保障金專戶”統一支付,按季度撥入個人醫保(卡)帳戶。
第二十二條 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紅軍失散人員、“三屬”、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退役人員、“五老”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因病住院醫療費按規定報銷范圍內的醫療費自付部分,可按不同屬別由民政部門在“醫療保障金專戶”中給予醫療補助:
(一)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紅軍失散人員、“三屬”、在鄉復員軍人按40%比例給予補助;
(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人員按20%比例給予補助;
(三)“五老”人員按10%給予補助;
(四)在醫療補助基礎上,因重大疾病個人負擔仍有困難的,由個人提出申請,并附疾病診斷證明和藥費報銷結算清單復印件,經所在鎮或單位審核、縣級民政部門確認后,填寫《梅州市撫恤定補優撫對象大病救助審批表》,給予大病醫療救助,年救助金額不超過5000元。超出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以及用藥品種、用藥劑量明顯超出合理范圍的部分,不予救助。
(五)優撫對象申請住院醫療補助需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登記證》、填寫《梅州市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補助申請表》、并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的報銷結算單、申請人身份證或委托辦理人身份證,經縣級民政部門確認審批后辦理補助手續。
第二十三條 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參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未滿十八周歲且無法定撫養人的“三屬”人員和男滿六十周歲、女滿五十五周歲且無法定贍養人、無工作單位、無固定收入的烈屬、紅軍失散人員、復員軍人、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的醫療保障,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規定執行。
第六章 醫療服務
第二十五條 享受撫恤定補優撫對象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各醫療機構應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給予優撫對象憑證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并落實如下優惠減免:
(一)全免項目
普通門診掛號費、普通門診診查費、住院診查費、肌肉注射費。
(二)部分減免項目
1.減免50%:血常規檢查費、尿常規檢查費、糞便常規檢查費、胸部普通透析費、常規心電圖檢查費(含單通道、常規導聯)、B超常規檢查費、急診診查費、院內會診費。
2.減免20%:護理(特別護理,一級護理,二級護理,三級護理)費、普通病房床位費、急診觀察床位費、手術費、麻醉費。
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采取更多更優的減免措施。優惠減免項目,醫療機構應作明文告示,張榜公布,認真實施。
第二十六條 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應按規定的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提供醫療服務,保證醫療服務和藥品質量;完善并落實各項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不得要求撫恤定補優撫對象支付按規定應予減免的費用。
定點醫療機構在對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使用需自費費用的藥品和診療項目時,應先征得本人或其親屬同意,并履行簽字手續;定點醫療機構應及時存檔并向有關管理部門傳輸或報告。
第二十七條 撫恤定補優撫對象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登記證》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按優撫對象類別享受醫療服務待遇。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有關法律和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反規定擅自審批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的;
(二)在審批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中出具虛假診斷、鑒定、證明的;
(三)不按規定的標準、數額、對象審批或者發放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相關資金的。
第二十九條 撫恤定補優撫對象惡意拖欠醫療費、采取虛報醫療費、騙取政府醫療補助費的,由縣級民政部門給予警告,并從其撫恤金、定期定量補助金中扣除,追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法律和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撫恤定補優撫對象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打架斗毆、吸毒、自傷自殘、酗酒、工傷事故等造成傷害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障待遇。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各類撫恤定補優撫對象發生的醫療費,仍按原規定解決。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