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梅州市重點項目聯合督辦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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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梅州市重點項目聯合督辦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梅州市重點項目聯合督辦辦法(試行)的通知
梅市府辦〔2010〕6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梅州市重點項目聯合督辦辦法(試行)》業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日
梅州市重點項目聯合督辦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重點項目聯合督辦行為,解決重點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加快重點項目建設進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梅州市重點項目(具體以每年市政府下達計劃為準)需要解決的問題的督辦,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入聯合督辦范圍:
(一)需要解決的問題久拖不決的;
(二)時間緊迫、要求在一定時限內完成的;
(三)涉及多個部門需要協調的;
(四)群眾反映強烈、反復投訴、影響社會穩定的;
(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需要聯合督辦事項。
第四條 市發展和改革局(下稱市發改局)、市監察局是重點項目聯合督辦與責任追究的實施主體。
市發改局、市監察局應將聯合督辦的有關情況報市政府主要領導、重點項目市政府掛鉤領導及有關職能部門。
第五條 重點項目責任單位、責任人是聯合督辦解決問題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有關問題的解決等工作。重點項目的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是解決職能范圍內存在問題的直接責任主體,相關單位和部門應當主動加強與責任主體的溝通,積極開展工作,力促存在問題的解決。
第六條 市發改局、市監察局會同重點項目責任單位、責任人根據重點項目建設進展需要,確定督辦事項的辦結時限;確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期完成的,責任主體需在辦結時限內向市發改局、市監察局書面陳述理由并提出適當延長辦結時限,延期只能一次,但市級權限內事項延期不得超過1個月,項目業主單位因經營狀況或重大政策調整發生變化而無法完成的事項除外。
第七條 市發改局對屬于本辦法規定范圍,確需實施聯合督辦的事項,應及時與市監察局會商,并提交有關問題的書面報告和相關資料,包括責任單位、存在問題、造成后果等。必要時,市發改局、市監察局可對重點項目存在問題聯合開展現場勘察。
第八條 聯合督辦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辦理:
(一)下達《重點項目聯合督辦通知書》,內容應包括項目名稱、項目進展、存在問題、解決時限、責任主體、直接責任主體等。
(二)制定工作方案。重點項目責任單位接到聯合督辦通知書后,應立即組織相關單位制定解決問題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應在通知下達5個工作日內報市發改局和市監察局。
(三)檢查。市發改局、市監察局就督辦事項對責任主體開展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督查結果及時向責任單位通報,以督促加快工作進度。
(四)報告。責任主體每月月底前應將督辦事項的解決進展書面報市發改局、市監察局,市發改局、市監察局及時匯總報市政府。
(五)驗收。督辦問題解決后,責任單位應及時按程序申請驗收。驗收工作由市發改局、市監察局組織實施,從接到驗收申請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聯合驗收組進行驗收。驗收組成員由市發改局、市監察局相關人員組成。
第九條 責任主體及直接責任主體逾期未完成督辦事項的,將在行風評議時扣減分配給重點項目工作的相應分值,每次各扣1分,扣完為止;取消責任主體及直接責任主體該年度重點項目評優評先資格;市級權限內事項未完成的,市發改局、市監察局將按有關規定進行問責,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