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梅州城區市政基礎設施和市轄工業園區工程建設項目招商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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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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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府〔2010〕3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梅州城區市政基礎設施和市轄工業園區工程建設項目招商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梅州城區市政基礎設施和市轄工業園區
工程建設項目招商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梅州城區市政基礎設施和市轄工業園區工程建設項目建設招商管理,加快城區市政基礎設施和工業園區建設,優化發展環境,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梅州城區市政基礎設施和市轄工業園區工程建設項目的招商(以下簡稱項目招商)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項目招商是指選擇投資人負責工程項目的管理及建設資金的籌集,建設單位按合同約定給予投資人回報的項目運作方式,主要為BT(建設—移交)、BOT(建設—經營—移交)模式。
第三條 建設單位為項目招商的主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金融工作局、發展和改革局、財政局、監察局等部門共同參與項目招商的全過程。
第四條 建設單位提出項目招商書面申請,經市發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財政局等部門同意,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編制項目招商文件,招商文件包含項目概況、招商范圍、對投資人的要求、比選確定投資人的方式、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招商文件經市發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財政局等部門審查,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按現行國家及省、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對項目招商進行招標,選定投資人。
第七條 項目招商選擇的投資人應當是獨立法人,具有經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相關資質條件和完善的管理制度,財務狀況和銀行資信良好,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條件和招標文件要求。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與投資人應依據招商文件簽訂合同,合同中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明確投資項目的啟動至交付使用時間。
第九條 投資人應按招標程序選定具有相應資質且符合相關要求的項目工程施工單位。
第十條 投資人及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守現行國家及省、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有關工程建設的規定,按建設單位確定的建設規模、內容和標準組織實施,滿足項目使用要求,確保項目質量安全,控制項目投資,按期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前,建設單位應做好項目可行性研究、立項、規劃、工程勘察、設計、預算及委托監理單位等前期工作。
項目實施過程中,施工圖設計變更、增減工程量的確認需由投資人、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市發展和改革局、財政局等有關部門按相關程序共同認定。超出投資總額10%的或總額超100萬元的工程量,由市發展和改革局重新核定。
第十二條 市發展和改革局、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監察局、審計局等相關部門和建設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項目招商和實施過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和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