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使用出生、死亡醫學證明書和加強死因統計工作的通知
關于使用出生、死亡醫學證明書和加強死因統計工作的通知
衛生部
關于使用出生、死亡醫學證明書和加強死因統計工作的通知
關于使用出生、死亡醫學證明書和加強死因統計工作的通知
衛統發(1992)第1號
人口出生、死亡登記和統計分析工作是研究人口出生、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變化規律和進行人口管理的一項基礎工作,具有重要的社會經濟意義和科學價值。它是制定社會經濟以及衛生事業發展規劃、評價人口健康水平及社會衛生狀況的重要依據,也是醫學、人口學等科學研究的基礎資料。近年來,雖然人口出生、死亡登記工作質量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為了更好地理順工作關系,保證登記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進一步提高登記工作質量,現就使用《出生醫學證明書》、《死亡醫學證明書》和加強死因統計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1993年1月1日起,各地醫療衛生機構必須使用全國統一制定的《出生醫學證明書》,作為嬰兒出生的醫學證明。所有已經開展居民病傷死亡原因登記報告的市、縣醫療衛生機構必須使用全國統一制定的《死亡醫學證明書》,作為人口死亡的醫學證明。
二、從各地的實際出發,在已有居民病傷死亡原因登記報告點的省、自治區可逐步擴大登記報告點的范圍。沒有居民病傷死亡原因登記報告點的省、自治區,應進行試點并加緊建立。
三、 人口出生、死亡登記工作涉及到多個部門的工作。有關部門做如下分工:
1、衛生部門負責統一印發《出生醫學證明書》和《死亡醫學證明書》。醫療衛生單位和基層衛生組織對于每一個活產或死者必須準確、完整、及時地填寫《出生醫學證明書》或《死亡醫學證明書》,并完成有關個案調查工作。
2、出生嬰兒或死者的家屬必須持衛生部門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書》或《死亡醫學證明書》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或注銷戶口手續;戶口登記機關必須憑衛生部門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書》或《死亡醫學證明書》辦理出生登記或注銷戶口手續,保存《出生醫學證明書》和《死亡醫學證明書》。
3、殯葬管理部門應憑蓋有戶口登記機關公章的《死亡醫學證明書》的第四聯《居民死亡殯葬證》辦理殯葬手續。
4、衛生部門指定統計人員定期到戶口登記機關收集《出生醫學證明書》和《死亡醫學證明書》及有關的人口數據。經整理、統計后向衛生行政部門填報《居民病傷死亡原因年報表》。
衛生、公安、民政部門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本部門所承擔的工作。
附件1.doc
http://61.49.18.65/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wsbwstjxxzx/cmsrsdocument/doc10230.doc
附件2.doc
http://61.49.18.65/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wsbwstjxxzx/cmsrsdocument/doc1023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