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石油天然氣和“三電”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費用管理問題的通知
關于石油天然氣和“三電”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費用管理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 公安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石油天然氣和“三電”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費用管理問題的通知
關于石油天然氣和“三電”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費用管理問題的通知
財企〔2010〕2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公安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公安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加強石油、天然氣和電力、電信、廣播電視基礎設施(以下統稱“油氣和‘三電’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工作,落實各方工作責任,健全安全保護經費長效保障機制,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落實油氣和“三電”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責任
(一)油氣和“三電”基礎設施既是企業生產經營的重要資產,也是國家重要的基礎設施和社會資源,其安全保障直接影響企業生產經營,也事關國家經濟運行、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生活。企業、公安機關、基層組織共同負有保障油氣和“三電”基礎設施安全的責任,要在各級政府領導下,積極參與和推進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安全防范工作機制,加強油氣和“三電”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
(二)油氣和“三電”基礎設施營運企業對基礎設施安全運行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加強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健全企業內部安全保護工作機制,完善安全防范的技術措施和物理措施,并結合維護搶修需要,組織內部安全防范力量,組建專職、兼職的群防隊伍,加強防范處置演練,嚴密防范盜搶、破壞油氣和“三電”基礎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
(三)公安機關要加強對油氣和“三電”企業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有效打擊危害基礎設施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為企業生產經營提供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
(四)各基層組織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加強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宣傳教育,組織和發動群眾,健全群眾參與群防群治的工作機制。
二、健全油氣和“三電”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經費保障機制
(一)地方政府組織開展油氣和“三電”基礎設施群防群治工作的,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意見》(中發〔2001〕14號)的規定,有關群防群治經費,按照“誰受益誰出資”的原則,主要由受益企業自行安排解決,政府財政適當補貼。
(二)公安機關油氣和“三電”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經費,按照“明確責任、分類負擔、收支脫鉤、全額保障”的政法經費保障體制和“分項目、分區域、分部門”的政法經費分類保障辦法,納入公安機關部門預算,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統籌安排解決。公安機關內部要合理安排預算,保證油氣和“三電”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經費支出。鑒于油氣和“三電”基礎設施的重要性,同時考慮各地實際情況,中央財政適當增加資金規模,在現行中央政法轉移支付資金項目中統籌安排,對中西部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三)企業對自身油氣和“三電”基礎設施進行安全保護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參加聯防工作、組建兼專職群防隊伍等發生的支出,由企業自行負擔,按規定列入成本(費用),并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等規定準予稅前扣除。
三、加強油氣和“三電”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費用的管理和監督
(一)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建立健全油氣和“三電”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費用的內部制度,規范財務管理。
組成聯防機制各成員單位應當嚴格執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治理向企業亂收費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杜絕在正常經費保障之外,對油氣和“三電”基礎設施營運企業的各種亂攤派、亂收費、亂集資行為。
(二)各級公安機關要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油氣和“三電”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經費的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三)油氣和“三電”基礎設施營運企業列支的安全保護費用應當按規定使用,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超過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和標準的各種攤派、收費、集資,有權拒絕,并向財政部反映。
財政部 公安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