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百色市抗旱救災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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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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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政辦發〔2010〕3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百色市抗旱救災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百色市抗旱救災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抗旱救災資金的管理,確保抗旱救災資金及時撥付和資金安全,充分發揮抗旱救災資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抗旱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救災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抗旱救災資金,是指由各級財政安排的抗旱救災資金和來自政府間、社會各界捐贈的抗旱救災資金及抗旱救災資金專戶利息收入等資金。
第三條 抗旱救災資金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分級負擔。抗旱救災資金以縣(區)籌集為主,市級給予適當補助,爭取中央、自治區以及社會各界的資金支持。
(二)統籌規劃、突出重點。根據因災損失情況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抗旱救災資金,優先安排重災區,并對受災的貧困地區給予適當照顧。
(三)專款專用,專人、專賬管理?购稻葹馁Y金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不得平均分配和截留、擠占、挪用,不得實行有償使用,不得向無災地區和與災害無關的項目撥款。
(四)公開、公平、公正。對抗旱救災資金安排使用,由防汛抗旱指揮部提出方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并將安排使用情況向社會進行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抗旱救災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優先用于保障人畜飲水,其次保障春耕生產用水。
(二)按照抗旱救災方案,需要修復或建設的其他供水項目。
(三)抗旱救災物資的采購。
(四)符合抗旱救災資金使用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五條 上級各部門安排的抗旱救災資金,根據資金渠道嚴格按照指定的用途安排使用;市、縣(區)級財政安排的抗旱救災資金按照抗旱救災方案安排使用;抗旱救災捐贈資金,捐贈者有明確意愿的,嚴格按照捐贈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沒有明確意愿的,結合政府安排的抗旱救災資金,統籌安排使用。
市本級切塊下達各縣(區)的抗旱救災資金,請各縣(區)及時安排使用,并將市本級下達的抗旱資金安排使用情況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備案(填報格式見附件)。
第六條 抗旱救災捐贈資金原則上由各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慈善總會和紅十字會按照規定接收。因特殊情況由其他部門接收的,應納入抗旱救災捐贈資金統計范圍并按抗旱救災資金的用途安排使用。
第七條 各部門收到的抗旱救災捐贈資金,在5個工作日內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八條 納入同級財政專戶管理的抗旱救災捐贈資金,由防汛抗旱指揮部提出初步安排意見,報政府審定,統籌安排,合理使用。
第九條 紅十字會接收的抗旱救災捐贈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使用。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抗旱救災資金撥付和發放時間要求:
(一)抗旱救災資金,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資金安排方案確定和收到上級下達資金文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下達(撥付)到縣(區)財政部門,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市財政部門下達(撥付)資金后盡快通知相關部門安排使用,在資金安排使用方案確定后2個工作日內撥付使用。
(二)有特別規定和上級資金下達文件有時間要求的抗旱救災資金,按規定時間要求撥付和發放。
第十一條 各級監察、審計、財政部門要對抗旱救災資金安排使用全過程進行監督,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監察、審計、財政部門報告監察、審計結果。
第十二條 截留、擠占、挪用或者擅自改變救災資金用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各縣(區)直接收到上級撥款和社會各界的捐助,參照本辦法管理、使用,或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確保加強資金使用的管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