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綿陽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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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綿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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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府辦發〔2010〕10號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保護機動車停放者和停車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計價格〔2000〕933號)、《四川省定價目錄》(川府函〔2002〕158號)等法律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停放服務業的單位、個人以及機動車停放人,均應遵守本辦法(汽車客運站內運輸班車停放除外)。
第三條 市、縣市區、科學城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綿陽城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縣市區、科學城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本轄區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一)下列機動車停車場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1、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區(點)、醫院、博物館、圖書館、體育場(館)、文化館等場所的停車場;
2、商場、餐館、茶樓、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學校、殯葬、企事業單位等建筑物配套的公共停車場(點);
3、專業經營的停車場(含采用智能化管理等特殊停車方式的停車場);
4、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用地臨時占道停車場(點);
5、行政執法部門暫扣涉法、涉案車輛停車保管場(站);
(二)經有關部門同意可對社會開放的住宅區(含居民院落和單位宿舍,下同)對外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三)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以外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按停車場類型、停車場等級、停車場所在區域、停放車輛類型、停車時段實行差別收費制度。
停車場類型、停車場等級、停車場區域、停放車輛類型、停車時段的具體劃分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制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停車場類型、停車場等級、停車場區域、停放車輛類型、停車時段等因素,按照合理補償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制定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停放服務費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非占道停放經營成本由停車場地占用費、停車場保險費用、設施設備購置費、維修費、停車場管理人員的工資、社保、福利、停車場正常運轉所需的水電費等費用構成。
實行政府定價的機動車臨時占道停放服務費由停車場建設費、設施設備購置費、維修費、停車場管理人員的工資、社保、票據工本費、管理費等費用構成。
第七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采取臨時停放收費和包月停放收費兩種方式;臨時停放實行計時或計次收費,包月停放按月收費。
第八條 車輛停放人購買了車位產權,停車場管理者受產權人委托提供相關服務時,應與產權人協商議定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各自的權利、義務,并簽訂書面協議。
車輛停放人要求長期租用停車場固定車位的,停放服務費由車輛停放人與停車場經營者協商確定。
第九條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部門扣押涉法、涉案車輛,應按就近停放的原則處理,其收費標準按所在停車場收費標準執行,嚴禁以任何理由加收其它費用。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一)執行公務的軍用車輛和執行公務的有統一標志的制式警用車輛;
(二)正在執行任務的搶險救災車(含實施作業的自來水、供電、煤氣、通訊工程搶修車輛)、救護車、殯儀車等特種車輛以及收投郵件的郵政車輛;
(三)臨時占道停車場停放時間不足l5分鐘的車輛;
(四)進入住宅區停車場停車不足15分鐘的車輛;
(五)進入寫字樓、商業區、娛樂場所、賓旅館、醫院等配套停車場不足15分鐘的車輛;
(六)在各類停車場臨時(以15分鐘為限)上下客的出租車;
(七)到黨政機關辦理事務需停在該機關院內的車輛。
第十一條 各類停車場應當實行明碼標價,在入口和交費點醒目位置懸掛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監制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價目牌,明確標示收費標準、計費方式等內容。價目牌的監制辦法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非占道停車場收取停放服務費必須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停車發票。發票必須加蓋收費單位公章。
臨時占道停車場停車即收費,駕駛員預計停車不足15分鐘的應先予聲明,否則不予退費。臨時占道停車場收取占道費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統一定額票據”。
第十二條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8號)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明碼標價的;
(二)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在標價之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四)使用未經監制的標價內容和方式的;
(五)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令第515號)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高于或低于政府定價制定收費標準的;
(二)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收費標準的;
(三)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的收費標準的;
(四)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
(五)采取分解項目收費、重復收費、擴大范圍收費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六)強制或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的;
(七)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八)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本辦法從2010年3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綿陽市物價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