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眉山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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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眉山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眉山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的通知
眉府發〔2010〕1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眉山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五月四日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眉山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市級儲備糧油管理工作,保證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有效發揮市級儲備糧油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維護糧油市場穩定,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參照《四川省省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市級儲備糧油的管理、監督及其相關工作。
第三條 市級儲備糧油規模由市政府確定,權屬市政府,用于調節全市糧油供求總量,穩定糧油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公共事件。
第四條 市級儲備糧油實行“政府委托、逐級負責、部門監管、企業運作”的管理辦法,實現“管理科學、調控有力、高效靈活、節約費用”。
第五條 市糧食局負責市級儲備糧油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對市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規劃總體布局,審核認定承儲企業的資格,依照國家和省有關儲備糧油管理的法規、規章及技術規范標準,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油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協助市財政局管理市級儲備糧油的費用、利息。
具備糧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資質的單位負責市級儲備糧油質量檢驗,檢驗費用由委托檢驗方承擔。
第六條 市財政局負責市政府確定的市級儲備糧油的資金管理工作。負責將已建立的市級儲備糧費用、利息納入糧食風險基金管理,將已建立的市級儲備油和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費用、利息納入市本級財政預算管理,按時將糧油費用、利息撥付到區、縣財政局以及市級直屬企業,督促區、縣財政局及時下撥到所轄承儲企業,并對市級儲備糧油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配合市糧食局規劃市級儲備糧油總體布局,審核認定承儲企業的資格,建立健全業務管理制度。
第七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眉山市分行(以下簡稱市農發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發放市級儲備糧油所需貸款,負責貸款的信貸監管。配合市糧食局和市財政局做好儲備糧油的監管工作。
第八條 區、縣人民政府對轄區內儲存的市級儲備糧油負有重要的領導責任,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市級儲備糧油的儲存管理、輪換動用、監督檢查等工作。
區、縣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市級儲備糧油負有重要的直接監管責任,負責對轄區內市級儲備糧油的日常監管工作,確保其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
承儲企業是市級儲備糧油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存儲的市級儲備糧油日常管理工作,對市級儲備糧油數量真實、質量完好、儲存安全負責,按規定做好購進、存儲、輪換、動用等環節的工作。
第二章 儲備糧油的購入
第九條 購入市級儲備糧油,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組織承儲企業面向市場,原則上在規范的糧油批發市場招標采購或按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市級儲備糧油的購入計劃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市農發行聯合下達。
第十條 市級儲備糧油入庫成本由市財政局、市糧食局根據采購價和有關費用核定。
第十一條 入庫(含輪換入庫)的市級儲備糧油必須是符合國家標準中等以上的當年收獲產新糧食和國家標準四級以上新榨菜籽油。儲備糧油入庫后,須經市糧食局指定有資質的糧油產品質量監測單位檢驗,出具合格證明后方可確認為市級儲備糧油。
第三章 儲備糧油的儲存
第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油的儲存應當遵循“合理布局、規模存放、產銷統籌”的原則,原則上存儲到儲藏能力較強、管理規范、交通便利、吞吐靈活的大中型糧油庫集中管理。
第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油的承儲企業為達到省級儲備糧油承儲要求的國有及國有控股糧食企業。
依法被撤銷、解散、破產或重組和在承儲中出現重大違規的承儲企業,其儲存的市級儲備糧油由市糧食局協商相關部門后調整安排。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負責執行市級儲備糧油收購、儲存、輪換、銷售等業務規定和政策;
(二)嚴格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儲備糧油質量標準、技術規范以及業務管理規定,執行市級儲備糧油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對市級儲備糧油實行專倉專罐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市級儲備糧油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四)定期向上一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糧油庫存情況,按輪換辦法規定及時申請輪換計劃。輪換發生的價差損益由企業承擔;
(五)執行國家有關統計制度和財務、會計制度,保證報送的市級儲備糧油相關資料和數據真實、準確。
(六)建立健全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油的數量;
(二)在市級儲備糧油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換品種、變更儲存地點和倉間;
(四)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等造成市級儲備糧油嚴重不宜存或變質;
(五)以市級儲備糧油對外擔;蛘咔鍍攤鶆铡
第四章 儲備糧油的輪換
第十六條 市級儲備糧油的輪換管理辦法參照省級儲備糧油輪換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市級儲備糧油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于保證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油市場基本穩定和均衡輪換的原則。
第十八條 市級儲備糧油輪換費用補貼標準及補貼辦法按市政府批準方案執行。
第十九條 市級儲備糧油的輪換計劃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市農發行聯合下達。任何承儲企業不得自行輪換。
市級儲備糧油輪換原則上在規范的糧油批發市場進行,也可以按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五章 儲備糧油的動用
第二十條 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由市糧食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聯合下達出庫計劃,由區、縣糧食局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未經市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油。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動用市級儲備糧油賺取價差,謀取不當利益,從而造成空庫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經市政府批準,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油:
(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公共事件;
(二)市場糧油供應緊張、價格出現異常波動,需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穩定市場;
(三)市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三條 經批準動用已建立的市級儲備糧發生的價差虧損由市財政用糧食風險基金彌補;發生的價差收益上繳市財政,充實市級糧食風險基金。經批準動用已建立的市級儲備油和市級小包裝成品糧油發生的價差虧損由市財政彌補;發生的價差收益上繳市財政。
第六章 損耗與損失
第二十四條 承儲企業要及時核實、上報市級儲備糧油儲存中的正常損耗、損失。
第二十五條 市級儲備糧油損耗分定額內損耗和超定額損耗。定額內損耗的處理參照中央儲備糧油標準核定。超定額損耗由企業自行承擔。市級儲備糧油產生人力不可抗拒損失由承儲企業及時報告當地糧食、財政、監察、審計及農發行等部門,經上述部門核實后,及時報告上級糧食、財政等部門,最終經市糧食局匯總后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后,將其糧油凈損失部分據實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及時撥補到位。
第七章 儲備糧油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級糧食、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市級儲備糧油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對市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及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二)對市級儲備糧油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三)調閱市級儲備糧油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四)對糧油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及省、市有關管理規定、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檢查;
(五)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市級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區、縣糧食部門和承儲企業立即糾正或處理;發現市級儲備糧油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市糧食局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取消其承儲資格、調整儲備計劃。
第二十八條 承儲企業對各級糧食、財政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二十九條 區、縣糧食部門和存儲企業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級儲備糧油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對市級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對危及市級儲備糧油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處理,并報告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市農發行。
區、縣人民政府對擅自置換、拆除、變賣、改用、破壞市級儲備糧油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油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查處。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承儲企業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的,由市糧食局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取消其承儲資格;取消承儲資格的企業,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承儲資格。由于人為原因造成市級儲備糧油損失的,由市糧食局責令賠償。
第三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有以下違法行為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油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的;
(二)未經市糧食局批準將承儲有市級儲備糧油的倉儲設施擅自置換、拆除、變賣、改用的;
(三)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的;
(四)由于管理責任和責任事故造成市級儲備糧油損失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
儲備糧油管理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