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眉山市高中階段教育學科和專業帶頭人評選管理辦法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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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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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府辦發〔2010〕1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現將《眉山市高中階段教育學科和專業帶頭人評選管理辦法》、《眉山市高中階段教育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表彰辦法》、《眉山市優秀教師和優秀校長評選表彰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原《眉山市中小學學科帶頭人評選管理辦法(暫行)》、《眉山市優秀教師和優秀教育工作者獎勵辦法(暫行)》、《眉山市普通高中教育質量獎勵實施辦法(暫行)》、《眉山市中等職業教育招生就業獎勵實施辦法(暫行) 》同時廢止。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眉山市高中階段教育學科和專業帶頭人
評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吸引并留住優秀人才從事高中階段教育工作;加強高中階段教師隊伍建設,著力培養教育專家,充分發揮優秀人才的引領、示范作用;營造尊師重教的良好氛圍,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選對象:在普通高中骨干教師中評選學科帶頭人,在中等職業學校骨干教師中評選專業帶頭人。學科和專業帶頭人是本市范圍內同學科或同專業教師中的拔尖教師,是師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育的專家。
第三條 學科、專業和名額設置:普通高中設置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生物、政治、歷史、地理、信息技術、通用技術、音樂、體育、美術等14個學科;中等職業學校設置加工制造類、農林類、信息技術類、交通運輸類、土木工程類、旅游服務類等相關專業,根據人才市場需求及全市中等職業學校專業布局情況確定具體專業。每個學科或專業各評選1人。
第四條 眉山市高中階段教育學科和專業帶頭人每三年評選一次,分屆次評選,實行動態管理,不搞終身制,可以連選連聘。學科及專業帶頭人出現缺額時,可以及時補充評聘。
第五條 眉山市高中階段教育學科和專業帶頭人的基本條件是:
(一)必須是教育教學一線教師,中等職業學校專業帶頭人還必須是“雙師型”教師。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教齡5年以上;市級以上骨干教師培養對象;原則上要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職業道德高尚。忠誠黨的教育事業,模范踐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愛崗敬業,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師德得到同行、學生和家長的廣泛認可。
(三)專業技能精湛。教育理念先進,教學技能熟練,教學經驗豐富;治學嚴謹,善于學習,終生學習,具有扎實的學科或專業知識,專業技能精湛。能在全市本學科或專業教學中起到示范和引領作用。
(四)工作業績優異。所教學科教育教學質量高,在市內本學科或專業名列前茅,在全省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
(五)教研成果豐碩?蒲心芰,對所教學科或專業有深入的研究、獨到的見解。教研成果豐碩。
每個學科或專業的評選細則由市教育局另行制定。
第六條 評選原則:公開推薦、公平競爭、公正選拔、擇優聘用、寧缺勿濫。
第七條 評選程序
(一)在媒體公布評選職位、評選條件及細則;
(二)個人自薦、群眾推薦或單位推薦。申報教師填寫《眉山市高中階段教育學科和專業帶頭人申報表》,提供表中所填寫內容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經單位初審后報區縣教育局;
(三)區縣教育局組織評審組進行初評,每個學科和專業可以向市教育局推薦1名最優人選;
(四)市教育局組織評審委員會對區縣推薦的人選進行評審和考察,每個學科及專業確定2-3名考察對象;
(五)市評審委員會向市教育局黨組匯報評審和考察情況,由市教育局黨組研究確定學科和專業帶頭人;
(六)在市級新聞媒體進行公示;
(七)簽訂聘用合同,頒發聘書。
第八條 眉山市高中階段教育學科和專業帶頭人的職責任務:
樹立終身學習觀念,不斷更新教育理念,掌握教育新技能,探索教育教學新方法。深入鉆研教材,在本學科、本專業教學和教研中取得突出成績,起好示范和引領作用。
完成市教育、教研等部門交辦的教育科研、教學研究、培訓指導等任務。培養和指導青年教師,承擔市級研究課、示范課,開展專題講座。
第九條 眉山市高中階段教育學科和專業帶頭人由市教育局主管,區縣教育局協管。眉山市普通高中學科帶頭人的業務管理工作由市教育學會承擔,中等職業學校專業帶頭人的業務管理工作由市職業技術教育學會承擔。
第十條 眉山市高中階段教育學科和專業帶頭人在每學期末分別向市教育學會和市職業教育學會匯報一次工作,每年暑假到市教育局述職,接受年度考評。
第十一條 市、區縣教育局和學校(單位)要為學科和專業帶頭人發揮作用創造條件,積極為他們學習提高和開展研究工作提供方便,支持他們的教育教學研究和改革。
第十二條 在評優選先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晉升等方面,應優先考慮學科和專業帶頭人。
第十三條 學科和專業帶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教育局取消其稱號:
(一)在申報工作中弄虛作假、騙取稱號的;
(二)考核不合格的;
(三)違反學術道德規范,抄襲剽竊他人勞動成果的;
(四)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第十四條 各區縣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義務教育學校學科帶頭人評選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眉山市高中階段教育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評選表彰辦法
第一條 為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提高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學校(以下簡稱兩類高中)教育質量,促進兩類高中協調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選范圍:區縣人民政府、市級相關部門、高中階段學校。
第三條 評選的基本條件
(一)區縣人民政府獲獎的基本條件是: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統籌兩類高中發展措施有力,高中階段教育事業發展成效顯著。
(二)市級相關部門獲獎的基本條件是:認真貫徹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政策措施,履職到位,為高中階段教育事業發展做出顯著貢獻。
(三)普通高中獲獎的基本條件是:教育理念先進;教學設備設施完善;內部管理嚴格,辦學行為規范;注重隊伍建設,教風好,學風正,教育質量高;學校安全穩定工作扎實有效,社會聲譽好。
(四)職業學校獲獎的基本條件是:教育理念先進;設備設施完善;辦學行為規范;專業設置貼近市場需求,特色鮮明;完成年度招生任務;注重技能訓練,學生就業創業能力強,就業率高且跟蹤服務好,為促進就業、群眾增收做出顯著貢獻;學校安全穩定工作扎實有效,社會聲譽好。
(五)先進個人獲獎的基本條件:師德高尚,業務精湛,業績突出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其他為高中階段教育改革、發展、穩定做出突出貢獻的有關人員。
具體評選細則由市教育局根據年度工作目標和重點另行制定。
第四條 高中階段教育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遵循實事求是、注重實績的原則。
第五條 評獎的程序
(一)區縣政府、市級相關部門和市教育局直屬單位(含直屬學校)向市教育局申報,由市教育局根據年度工作情況審核并提出建議意見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定。
(二)區縣所轄高中階段學校向所在區縣教育局申報,由市教育局審核并提出建議意見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定。
(三)先進個人按行政隸屬關系向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申報,市教育局審核并提出建議意見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定。
第六條 表彰
每年評選表彰一批高中階段教育成績顯著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以市政府名義在年度教育工作會上通報表彰。
第七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眉山市優秀教師和優秀校長評選表彰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營造尊重知識、尊重人才、教書育人、敬業愛生的良好氛圍,獎勵在教育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教師和校長,激勵我市廣大教師終身從事教育事業,鼓勵我市校長創造性地工作,推進教育事業又好又快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在我市從事教育、教學、教研和管理工作并取得顯著成效的教師和校長,由市人民政府分別授予“眉山市優秀教師” 、“眉山市優秀校長”榮譽稱號。
第三條 “眉山市優秀教師”、“眉山市優秀校長”每兩年評選一次,在教師節前表彰。名額控制在全市教職工總人數的千分之三以內。
第四條 “眉山市優秀教師”的基本條件是:師德高尚,遵紀守法,敬業愛生,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教育理念先進,教學基本功扎實,教育教學能力強,業績顯著,得到同行、學生和家長的廣泛認可。
“眉山市優秀校長” 的基本條件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模范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忠誠黨的教育事業,愛崗敬業。班子團結,開拓進取,積極組織和投身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在教師隊伍和學校管理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績。
第五條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評選“眉山市優秀教師”、“眉山市優秀校長”。具體程序:
(一)單位公布評選條件和推薦名額;
(二)個人自薦、群眾推薦和單位組織推薦;
(三)申報者進行個人業績展示并述職,單位組織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進行測評;
(四)單位根據評選條件、個人業績、測評情況確定推薦人選,經公示無異議后上報區縣教育局;
(五)區縣教育局對各單位推薦的人選進行考察,征求同級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意見后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查;
(六)區縣人民政府將審查通過的人選報市教育局;
(七)市教育局審查研究并征求市政府人事部門意見,經公示無異議后報市政府審批;
(八)市教育局直屬單位通過上述相關程序直接向市教育局推薦人選,由市教育局按程序報批。
第六條 推薦人選時要統籌考慮基礎教育、職業教育、民辦教育等不同類型、不同層次學校以及不同區域人員所占比重,注意向條件艱苦的農村邊遠學校傾斜。
第七條 “眉山市優秀教師”、“眉山市優秀校長”稱號獲得者的事跡和獲獎情況,記入個人檔案,并作為考核、聘任、職務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教育部門和新聞媒體要密切配合,向社會廣泛宣傳優秀教師、優秀校長的事跡,努力營造尊師重教的輿論氛圍。
第九條 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教師隊伍建設階段性工作任務,每兩年開展一次“師德標兵”、“教壇新秀”等評選表彰。
第十條 各區縣可結合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評選表彰辦法。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