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眉山市特殊人員救治救助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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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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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府辦發〔2010〕1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經開區和工業園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現將《眉山市特殊人員救治救助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原《眉山市特殊人員醫療救治管理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眉府辦發〔2006〕47號)作廢。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眉山市特殊人員救治救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體現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保障弱勢群體基本生存權益,完善社會救治救助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人員”是指發生在眉山市境內無法確定其姓名、住址、親屬的患有危及生命安全急危重癥的流浪乞討人員及其他人員。
第三條 特殊人員的救治工作主要由市、區縣級公立醫療機構承擔,其他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均有對特殊人員實施救治的義務。
第四條 特殊人員的救助工作由相關民政救助機構承擔。
第二章 救治救助原則
第五條 對特殊人員的救治救助應遵循下列原則:
先救治、后救助原則。醫療機構對特殊人員須及時實施救治,不得因費用問題延誤救治。醫療救治結束后及時與當地救助機構聯系,轉入救助機構實施救助。
屬地管理原則。特殊人員的救治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各區縣境內的特殊人員由區縣相關部門負責管理。眉山市城區內的特殊人員主要由東坡區負責,市級相關部門協助管理。
就近就專業救治原則。“120”應按就近就專業原則安排救治醫療機構及時施救。
第三章 救治救助機構職責
第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職責:協調安排救治醫療機構;對特殊人員的救治工作進行監管;對特殊人員的醫療費用進行審核。
第七條 醫療機構職責:無條件接收特殊人員并實施醫療救治;對特殊人員按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范要求合理救治;向當地民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為特殊人員聯系民政救助機構。
第八條 民政部門及救助機構、殯葬機構職責:對特殊人員進行甄別認定;對特殊人員實施救助管理和特殊人員住院治療期間生活救助;對死亡特殊人員的遺體進行處理。
第九條 財政部門職責:將特殊人員救治救助、殯葬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設立“特殊人員救治救助專戶”;對特殊人員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核、監管。
第十條 其他部門職責:公安、城管執法等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特殊人員的救治救助工作。
第四章 救治救助程序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在接收特殊人員時,須請送達者在病歷上簽字;“120”安排接診的救護人員到現場救治時,應請現場群眾簽字證明,現場沒有群眾的,救護人員應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在接收特殊人員后,應及時向當地民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由民政部門進行甄別認定。
第十三條 在對特殊人員實施救治過程中,醫療機構原則上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目錄和用藥目錄選擇診療項目和用藥。因搶救生命垂危的特殊人員時,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十四條 因救治能力受限需轉上級醫院治療時,應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后方可實施轉院治療。
第十五條 醫療救治結束后需救助的特殊人員,醫療機構應及時與當地民政救助機構聯系,轉入民政救助機構實施救助,并完善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 患有精神病的特殊人員在疾病治療結束后轉入精神病專科醫院治療,患有傳染病的特殊人員在搶救治療結束后應轉入傳染病治療機構進行治療并完善轉院手續。
第十七條 特殊人員在救治過程中死亡,醫療機構應通知當地派出所和民政部門,完善相關手續,遺體由殯葬機構負責處理。
第五章 經費管理與報銷
第十八條 經費來源與管理
特殊人員救治救助經費由各級財政承擔,每年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設“特殊人員救治救助專戶”管理。各區縣境內的特殊人員救治救助費用由各區縣財政部門負責解決。眉山市城區內特殊人員救治救助費用由東坡區財政和市財政負責解決。
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和相關醫療機構、民政救助機構、殯葬機構嚴格按照專款專用原則,確保經費用于特殊人員的救治救助和殯葬。
第十九條 費用審核與報銷
特殊人員的救治費用由醫療機構先行墊付或掛帳,每半年將特殊人員認定證明、入/出院記錄復印件、收費清單和收費發票報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衛生行政部門將審核材料報財政部門審核撥付經費。
特殊人員遺體處理費用由殯葬機構先行墊付或掛帳,每半年將公安機關、醫療機構等相關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有關遺體處理憑證及相關票據報民政部門審核,民政部門將審核材料報財政部門審核撥付經費。
區縣轉入市級醫療機構救治的特殊人員,其救治費用由轉出區縣承擔,按上述程序報銷。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