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眉山市城區“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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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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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府辦發〔2010〕2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經開區和工業園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市屬以上企事業單位:
《眉山市城區“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眉山市城區“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眉府辦發〔2006〕17號)同時廢止。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眉山市城區“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提升城市形象,把眉山建設成為優美、整潔、文明的宜居城市,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眉山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門前三包”是指責任單位負責或者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其責任地段內的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和市容秩序等。
第三條 凡在眉山城區范圍內道路兩側的臨街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責任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自覺履行“門前三包”責任。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主管“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東坡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監督“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實施工作,街道辦事處負責“門前三包”的責任制管理、考核等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交警、工商、衛生、環保、文化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共同協助做好“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門前三包”責任范圍:
(一)“門前三包”的責任范圍包括責任單位的臨街建(構)筑物前的地面、墻面、空間整體周邊環境。前后為自責任單位建(構)筑物墻基至道路邊石,左右至相鄰單位墻體。“門前三包”責任范圍不明確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劃定。
(二)城市公共設施由市容、園林、市政、通信、郵政、供電、廣播電視等單位按照業務分工和產權所有,分別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內容:
包環境衛生:門市(單位)內配備垃圾容器,不向外扔雜物、垃圾,自覺搞好門市(單位)對應人行道的環境衛生,將垃圾放置于垃圾地庫或定時收集點。
包市容秩序:不得違規占道經營、娛樂,自覺清理門市(單位)、建(構)筑物上的小廣告,將門市前的非機動車規范停放到非機動車停放點,不得違規設置招牌、廣告,不得違規占用人行道停放機動車。
包園林綠化:愛護門前綠化樹木和花草,嚴禁攀折樹木、踐踏草坪,自覺清理綠化樹上的懸掛物,自覺清理綠化帶內的垃圾,不得依樹搭棚、擅自占用綠地。
第七條 “門前三包”責任單位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道路兩側的“門前三包”由建(構)筑物產權人負責;產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經營門市由經營者與產權人共同負責。
(二)集貿市場的“門前三包”由開辦單位負責。
(三)建筑工地和拆遷工地的“門前三包”由施工單位和
拆遷人負責。
(四)住宅小區的“門前三包”由物業管理企業或權屬單位負責。
(五)火車站、公共汽車始末站、碼頭、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體育場(館)和公園等公共場所的“門前三包”由管理使用單位負責。
(六)各種攤點、售貨亭的占用場地,由從業者負責。
第八條 責任單位應當按要求與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門前三包”責任書應當明確“門前三包”責任人、責任范圍、責任內容、責任時間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等。
責任單位應當落實專職管理人員負責“門前三包”工作。
責任單位應自覺接受城市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的監督、檢查、考核。
第九條 責任單位應當認真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規定的義務,保證責任區內環境衛生、綠化管理和市容秩序達到規定標準。
責任單位對責任區內發生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勸阻和制止,勸阻和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責任單位可以委托市容環境衛生服務企業負責其責任區內的“門前三包”工作。辦理委托后,其責任主體不變。市容環衛管理單位不得接受責任單位的委托。
第十一條 各街道辦事處應加強對“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管理,開展“門前三包”優秀單位(門市)和不合格單位(門市)評選活動,定期會同城市管理部門對“門前三包”責任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評比,評比結果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二條 對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成績突出的責任單位和個人,由東坡區人民政府或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予以表彰。
第十三條 對檢查不符合“門前三包”要求的責任單位,由街道辦事處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整改。年度累計三次檢查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進行通報批評,并商請相關部門取消該單位衛生單位、文明單位、先進集體及其它評先評優資格。對拒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的單位,經東坡區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報請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批準,對責任單位的主要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并在新聞媒體和公開場所曝光。
工商、文化、公安、衛生部門按職責配合做好教育和處罰工作。
市級新聞媒體要加大對“門前三包”工作的宣傳力度,對“門前三包”工作的先進典型進行宣傳報道,對違規行為公開實名曝光,必要時實施跟蹤報道。
第十四條 “門前三包”責任單位違反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容秩序管理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眉山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不服從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街道辦事處或專職管理人員管理,無理取鬧,或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公務的,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公民有權監督“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實施,對不認真履行“門前三包”責任的單位和管理部門的失職行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指“門前三包”責任單位之外的城市居民的責任區管理按《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