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眉山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眉山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眉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眉山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眉山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府辦發〔2010〕3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經開區和工業園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市屬以上企事業單位:
根據工作實際,市政府對《眉山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08年4月28日印發的《眉山市貫徹<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實施細則》(眉府辦發〔2008〕17號)同時廢止。
二○一○年七月五日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眉山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建設部、國家發改委等九部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和建設廳、省發改委等九部門《關于貫徹<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實施意見》(川建發〔2008〕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統籌和指導工作。區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廉租住房的建設、管理和監督等具體實施工作。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具有眉山城區或各縣城城鎮戶口,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各區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標準由各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確定,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實物配租、租金補貼和租金核減相結合的方式。其中,實物配租主要面向二人以上(含二人)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標準由各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確定,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對已承租住房保障部門自管公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行租金核減。核減標準按照實物配租標準執行。對已承租住房保障部門自管公房的特困戶、孤老病殘等特殊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以及納入實物配租保障的特困戶,在控制面積范圍內免收租金。
第六條 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檔案。
(一)區縣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區縣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社區等有關部門對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狀況進行認真調查,收集基礎資料,建立住房檔案。納入住房檔案管理的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條件;
2.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
3.家庭成員未購買房改房、未參加集資建房等。
(二)具備納入住房檔案管理條件但未進行調查的家庭,可申請建立住房檔案,納入住房檔案管理。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社區提出書面申請,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由申請家庭推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并出具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委托書。申請建立住房檔案應提供以下材料:
1.眉山城區或各縣城城鎮居民戶口簿,家庭成員有效身份證。
2.戶口所在地社區或工作單位出具的家庭住房狀況證明材料、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租賃合同。
3.戶口所在地社區或工作單位出具的有效家庭收入狀況證明材料,低保家庭應出具由民政部門核發的《眉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4.優撫對象、特困戶、孤老病殘等特殊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應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三)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審查,按照“社區初審、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復核、區縣住房保障部門核準”三級審查制度進行。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家庭,由區縣住房保障部門建立住房檔案。
1.社區將相關材料和初審意見送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
2.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會同民政等有關部門對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將相關材料報住房保障部門。
3.住房保障部門自收到申請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會同民政、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社區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詢問、查檔取證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人口、收入和現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確保相關材料真實有效。
第七條 已納入住房檔案管理的家庭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向住房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明確保障方式。由區縣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社區等有關部門對申請人家庭人口、收入和現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核實結果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日。
(一)對申請實物配租的家庭,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參加區縣住房保障部門組織的搖號(抽簽)確定租住廉租住房資格。搖號(抽簽)結果通過當地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5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區縣住房保障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簽定《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期限為一年)。非因不可抗力逾期未簽定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
優撫對象、低保對象、特困戶、殘疾人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申請實物配租的,可優先辦理。
(二)對申請租金補貼的家庭,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區縣住房保障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簽定《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協議》(協議期限為一年)。非因不可抗力逾期未簽定協議的,視為自動放棄。
(三)對已承租住房保障部門自管公房、申請租金核減的家庭,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簽定《廉租住房租金核減協議》(協議期限為一年)。非因不可抗力逾期未簽定協議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八條 區縣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區縣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社區等有關部門每年對已納入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和現住房狀況等進行年度復核,一年一清理,一年一公示。對情況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收回配租住房,或停發租金補貼、停止租金核減。
第九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在編制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基礎上,要認真做好計劃落實工作,加快廉租住房建設步伐。廉租住房建設要堅持經濟、適用的原則,將廉租住房建設與舊城改造、棚戶區建設相結合,與拆遷安置房建設相結合,與出讓地塊商品房開發相結合,有效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供應。
政府掛牌出讓土地進行普通商品房開發或進行舊城改造時,應規劃一部分要求開發建設單位必須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在普通商品房、拆遷安置房中配建的廉租住房,應在用地規劃、土地劃撥和出讓條件中明確規定,建成后由政府回租或按成本價分期付款等方式回購。
區縣住房保障部門要根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實際需求,合理確定新建廉租住房的戶型面積和戶型結構。
第十條 申請人以虛報、瞞報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區縣住房保障部門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配租住房,并按同期市場租金標準追繳占用期間的房屋租金,或追回已發放的租賃住房補貼和已核減的租金。
第十一條 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職,密切配合,共同推進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廉租住房項目立項和投資計劃申報。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搖號(抽簽)等環節的行政監察。財政部門負責落實租金補貼資金、廉租住房項目建設資金及工作經費。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審批。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地稅部門負責落實租金稅收政策。物價部門負責租金標準核定。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社區等要安排專門人員負責受理廉租住房申請、初審等工作。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上繳同級財政,支出按有關規定和開支范圍列支。
第十四條 市政府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納入對各區縣人民政府的目標考核。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查力度,促進住房保障工作落實到位。
第十五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參照本實施細則,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具體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