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營企業購置私房已經使用多年經補辦批準手續后可承認買賣關系有效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營企業購置私房已經使用多年經補辦批準手續后可承認買賣關系有效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營企業購置私房已經使用多年經補辦批準手續后可承認買賣關系有效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營企業購置私房已經使用多年經補辦批準手續后可承認買賣關系有效問題的批復
1985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5)民請字第15號《關于國營企業過去已購買的私人房屋,未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否補辦批準手續的請示報告》收悉。
據你院報告稱:泰縣醬醋廠于1958年秋,租用黃祖壽家的兩間房屋,1959年10月,黃祖壽因妻患病需錢,將原出租的兩間房屋以280元賣給醬醋廠,當時泰縣沒有房管部門,雙方未辦理過戶手續。黃祖壽在兩次收到賣房款時,均出具了收條,醬醋廠的帳目上也有支出買房款的記載。黃祖壽在1961年填寫房屋登記表時,在關于房屋增減變化情況欄內,寫明:“1959年11月賣出兩間”。醬醋廠買房后長期使用管理該房,黃祖壽至1970年死亡時也未提出異議。直到1981年,黃祖壽之子黃永和以其父未出賣房屋,醬醋廠拿不出合法買房手續為由,強占了爭訟的兩間房屋。
經研究,我們的意見是:鑒于該案的實際情況,為了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穩定財產關系,維護社會安定,參照1965年9月國務院財貿辦公室“關于供銷合作社購買農村生產隊、社員房產問題的答復”的精神,在泰縣醬醋廠向該縣人民政府申請補辦買房批準手續后,可承認雙方的買賣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