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2010/11年冬春航季國內航線經營許可和航班評審規則的通知
關于印發2010/11年冬春航季國內航線經營許可和航班評審規則的通知
中國民用航空局
關于印發2010/11年冬春航季國內航線經營許可和航班評審規則的通知
關于印發2010/11年冬春航季國內航線經營許可和航班評審規則的通知
民航發[2010]111號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航空公司:
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國內航線經營許可規定》和《關于印發進一步改革國內航線經營許可和航班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研究制定了《2010/11年冬春航季國內航線經營許可和航班評審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
2010/11年冬春航季國內航線經營許可和航班評審規則
一、基本原則
本航季國內航線經營許可評審,依據《中國民用航空國內航線經營許可規定》(CCAR-289TR,以下簡稱《規定》)和民航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航權航班和時刻管理工作的通知》(民航發[2009]102號,以下簡稱《十條》)及《關于下發進一步改革國內航線經營許可和航班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實施。
堅持建立和完善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航空運輸市場;扎實推進民航強國戰略,不斷完善三大門戶復合樞紐和區域樞紐航線網絡結構;對資源緊張的機場實施航班總量調控,繼續引導、促進和扶持老、少、邊、窮、紅色旅游地區和支線航空運輸的發展,落實中央西部工作會議和中央新疆、西藏工作座談會精神,進一步促進民航區域協調發展,繼續完善西部地區航線網絡。
二、核準和登記管理航線的范圍
(一)根據《規定》第九條和《十條》第“二”及《辦法》規定,本航季對涉及北京、上海、廣州三大城市四個機場的航線航班按以下分別由民航局或相關地區管理局管理。
1、民航局負責對涉及三大城市四個機場區際的航線經營許可和航班實施核準管理,但對主運營基地設在三大城市四個機場的航空公司除三大城市四個機場間的航線經營許可和航班實施核準管理外,其他機場往返三大城市四個機場區際的航線經營許可和航班實施登記管理。
2、相關地區管理局負責對涉及三大城市四個機場的區內航線經營許可和航班實施核準管理,但對主運營基地設在三大城市四個機場的航空公司涉及三大城市四個機場的區內航線經營許可和航班實施登記管理。
(二)除涉及北京、上海、廣州三大城市四個機場的航線外,其他航線經營許可和航班按《辦法》由各民航地區管理局實施登記管理。
(三)貨運航線經營許可和航班按《辦法》分別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按上述(一)、(二)實施登記管理。
三、調控措施
(一)完善三大門戶復合樞紐航線網絡布局。
落實局領導在鄭州航權航班時刻管理改革落實工作會議上講話精神,2010/11年冬春航季航班計劃安排以平移上年同季或上航季航班計劃為主,調整和適當增加省會城市機場與北京、上海、廣州三大城市機場間的航班密度,使航班時刻分布上均衡有序,滿足一天中不同時間旅客出行的需求。
1、完善三大門戶復合樞紐與省會(直轄市)機場間的航線航班和時刻布局。省會城市機場與北京首都、上海虹橋/浦東、廣州機場間航班密度未達到10班/天的,允許已經營的航空公司優先增加航班班次。若已經營的航空公司不增加航班班次或增加航班班次后仍未達到10班/天的,允許新的航空公司進入經營,且基地公司優先進入。(省會與三大樞紐航班情況詳見附件1-3)
2、完善北京與昆明、成都、西安、重慶、烏魯木齊、鄭州、沈陽、武漢八大區域樞紐機場及深圳、杭州、大連、廈門、南京、青島、呼和浩特、長沙、南昌、哈爾濱、蘭州、南寧十二干線機場間的航線航班和時刻布局。八大區域樞紐機場至北京首都機場間航班量未達到24班/天,十二干線機場至北京首都機場航班量未達到18班/天,允許已經營的航空公司優先增加航班班次。若已經營的航空公司不增加航班班次或增加航班班次后仍未達到24班/天或18班/天的,允許新的航空公司進入經營,且基地公司優先進入。
3、從本航季開始,逐步完善八大區域樞紐機場和十二個干線機場與上海、廣州間的航線航班和時刻布局。
4、航空公司申請進入涉及上述機場航線經營時,須符合本規則第四、五項相關規定。航空公司在獲得新航線經營許可后,未按規定日期開航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撤/注銷其航線經營許可,依評審時排名次序先后確定新的執飛航空公司。上述各機場至北京首都、上海虹橋/浦東、廣州機場間新增航班的時刻,各地區管理局應優先予以調整或新增,調整和新增時刻與航權掛鉤。航班計劃排定后,未有特殊原因不得取消航班或將時刻挪作他用。
(二)保證運輸安全,減少航班延誤,調控資源緊張機場和航線的航班量。
1、原則上不受理航空公司申請經營經停二點(含二點)以上的航線許可。
2、北京首都、上海虹橋/浦東、廣州白云三大城市四個機場航班時刻資源緊張情況未緩解前,除新投入使用機場開航和涉及完善網絡布局需增加航班及新辟無航空公司經營航線外,本航季原則上不受理涉及三大城市四個機場新增航線許可和航班申請。
3、鑒于深圳機場目前正在進行新老跑道聯絡道的不停航施工工作,且該機場已處于超負荷運行狀態,本航季除基地設立在深圳機場的南航、海航和深航可在2010年夏秋航季深圳機場航班總量內調整外,暫不受理其他航空公司涉及深圳機場的新增航線經營許可和增加航班的申請。待新老跑道聯絡道施工工作結束后,視深圳機場安全保障情況,再酌情考慮受理航空公司涉及深圳機場新增航線經營許可和增加航班的申請。
4、北京、上海、廣州大三角航線,盡量安排大座級飛機,原則上不增加班次和進入新公司,該范圍亦不安排任何經停和串飛航班。
5、對旅客吞吐量在30萬人次以下的機場,經營至北京、上海、廣州的航班已達到每天一班的,原則上不再批準增加該機場至北京、上海、廣州的航線航班。
(三)滿足市場需求,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1、對承擔政府協調、指定執行的特殊航線、紅色旅游航線、西部及小型支線機場航線的,原則上不準調減航班,機場航班總量和時刻也不準挪作他用,在培育保護期內的仍給予保護。
2、對于獨家經營至北京、上海、廣州航線且每周不足6班的,不允許停航或減少航班。
3、航空公司獨飛航線(含航段)仍在培育保護期內,經營公司的航班能滿足市場需求時,原則上其他公司不得進入。
上年同航季客座率達到50%(含)以上的航線,未經同意,不得停飛。
4、繼續鼓勵和支持航空公司開辟和加密至新疆地區和西藏地區的航線航班,完善航線網絡。
2010年夏秋航季航空公司增加航班和進入經營的航線,冬春航季可減少航班,但不能停航。兩家以上航空公司經營的航線,在本航季減少航班,2011年夏秋航季僅能按冬春航季的班次安排航班并不得增加正班班次、安排加班飛行。在本航季停航的航空公司,2011年夏秋航季不再允許進入經營。支持航空公司開辟對口支援新疆十九省市的機場與疆內支線機場間的直飛航線。
(四)根據《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及民航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內航線加班包機臨時經營航班和時刻管理的通知》(民航發[2010]1號),分別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對加班、包機和臨時經營航班實施管理。
(五)繼續將事故征候萬時率、航班正常率、定期航班執行率、旅客投訴率、政府基金繳納率等“五率”作為核準管理的航線經營許可和航班評審標準,并按“五率”加權積分排名(詳見附件4)
四、核準管理航線評審辦法
(一)某航線已經營公司增加航班和新公司進入經營的標準
1、該航線達到上年同航季國內航線平均客座率78%(獨家經營航線除外);且
2、該航線達到上年同航季國內航班計劃平均執行率80%。
3、新公司按“五率”加權積分排名先后順序進入。
(二)經營公司增加航班和監管
1、公司獨家經營的航線和本航季新開獨家經營航線,增加航班數量由公司自定。
2、公司申請在兩家以上公司經營的航線上增加航班:
(1)該航線航班計劃執行率低于全行業平均水平的公司,不允許增加航班;
(2)該航線航班計劃執行率達到全行業平均水平的公司,在客座率達到標準的航線上增加班次,由公司間協商確定,但增加班次量每周最多14班。如公司申請評審,由民航局或相關民航地區管理局按下述辦法進行:
A.兩家公司經營的航線:航班執行率高的公司可增加每周最多14班,另一家公司可增加每周最多8班。屬登記航線管理的公司最多增加14班;
B.三家(含)以上公司經營的航線:先按航班執行率排名,如執行率相同,再按“五率”順序排名,排名前兩位的公司可增加航班,其中排名靠前的公司可增加每周最多14班,另一家可增加每周最多8班。屬登記航線管理的公司最多增加14班。
3、因公司自身原因上年同航季和上個航季航班計劃執行率均不足50%的,撤銷“國內航線經營許可核準書”,且兩年內不再受理該航線或相關航段的航線經營許可申請。
(三)公司新增航線許可和監管
1、新開辟航線(尚無其他公司經營)的經營許可:
(1)屬一家公司申請的,同意其按申請經營。
(2)屬兩家以上公司申請的,其中有主運營基地公司的,主運營基地公司優先進入;有非主運營基地公司和非基地公司的,非主營基地公司優先進入;均為主運營、非主運營基地公司或非基地公司時,根據“五率”加權積分排名順序進入。同一分值時,按航班執行率排序,最多允許兩家公司同時進入。
(3)串飛航線含核準管理航段時,按核準管理航線進行評審。
(4)當一家公司申請經過核準管理航段新開辟航線時(特別是新機場),為新開航該地點,在核準管理航段已運營的航空公司選擇不經營該地點時,可準許新公司進入,但新進入公司必須按所批航線經營許可執行。
2、進入既有航線的經營許可:
(1)對原一家公司經營,上年同航季實際執行航班未達到每天1班的航線,其他公司可進入,原經營公司可同時增加航班。
(2)符合以上條件,屬一家公司申請的,按其申請進入。屬兩家以上公司申請的,其中有主運營基地公司的,主運營基地公司優先進入;有非主運營基地公司和非基地公司的,非主營基地公司優先進入;均為主運營、非主運營基地公司或非基地公司時,根據“五率”加權積分排名順序進入。同一分值時,按航班執行率排序,最多允許兩家公司同時進入。
3、新進入已有其他公司經營航線的公司原則上每周最多安排14個航班。
4、新增核準管理航線許可,許可證注明的開航日期起60日內未安排航班計劃的,撤銷“國內航線經營許可核準書”,且二年內不再受理該航線或相關航段的航線經營許可申請。
五、登記航線管理辦法
(一)經營公司增加航班和監管
1、本公司上年同航季航班計劃執行率達到行業標準,原則上每周最多可增加14個航班;
2、本公司上年同航季航班計劃執行率低于行業標準,高于50%的,維持原有航班量不變,本航季不允許增加航班;
3、因公司自身原因上年同航季和上個航季航班計劃執行率均不足50%的,注銷“國內航線經營許可登記證”,且二年內不予重新登記。
(二)新增登記航線許可和監管
1、無下列情況可予登記:
(1)公司申請的登記航線被注銷不滿二年的航線;
(2)公司申請的登記航線所含航段被注銷不滿二年的航段。
2、新進入已有其他公司經營航線的公司原則上每周最多安排14個航班。
3、新增登記航線許可,許可證注明的開航日期起60日內未安排航班計劃的,注銷“國內航線經營許可登記證”,且二年內不予重新登記。
六、申請和評審程序
(一)評審規則公布后,航空公司即可通過“中國民航航班管理信息(監測)系統”提交新增航線經營許可和增加航班申請。
(二)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按《中國民用航空國內航線經營許可管理程序》(AP-160-TR-2008-1)通過網上受理航空公司申請(申請受理后,航空公司向民航局或相關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正式申請文件),并根據本評審規則按:
1、登記管理航線符合條件的,經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航空運輸委員會”審核,按程序頒發“國內航線經營許可登記證”或準予增加航班。
2、核準管理航線,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進行初審并公示,經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航空運輸委員會”審核,按程序頒發“國內航線經營許可核準書”。
(三)航空公司航班計劃(包括平移上年同航季或上航季航班計劃、符合新增航班條件新增的航班計劃),取得相應機場時刻、航路和軍民合用機場使用權后,在10月15日前通過“中國民航航班管理信息(監測)系統”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核。民航地區管理局在10月20日前通過“中國民航航班管理信息(監測)系統”將相關航空公司的航班計劃報民航局。航班計劃在換季前由民航局統一下發,并在“中國民航航班管理信息(監測)系統”上公布。
(四)換季后航空公司航班計劃的增加、變更和取消按《中國民用航空國內航線經營許可管理程序》(AP-160-TR-2008-1)報民航局或相關民航地區管理局。民航局或相關民航地區管理局按評審規則和程序辦理并在“中國民航航班管理信息(監測)系統”上實時公布,同時在中國民用航空局政府網站上公布。
附件:
2010/11年冬春航季五率.xls
http://sqgk.caac.gov.cn/pub/root24/000014170/201009/P020100927325074244272.xls
北京至省會區域及干線樞紐航班安排情況表.xls
http://sqgk.caac.gov.cn/pub/root24/000014170/201009/P020100927325074394252.xls
廣州至省會城市航班安排情況表.xls
http://sqgk.caac.gov.cn/pub/root24/000014170/201009/P020100927325074556731.xls
上海至省會城市航班安排情況表.xls
http://sqgk.caac.gov.cn/pub/root24/000014170/201009/P020100927325074554477.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