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收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征收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
關于征收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征收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10]97號
財政部駐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東、江蘇、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慶、廣東省(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最近,財政部駐一些省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反映,對企業自備電廠征收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等一些具體政策仍不盡明確,給基金征收工作帶來一定困難,要求進一步明確相關政策。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為確保基金應征盡征,提高征管效率,對企業自備電廠應繳納的基金,不再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直接征收,改由省級電網企業代征,并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月征繳。具體征繳方式、時間和程序,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關于印發〈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9]90號)規定執行。
二、財綜[2009]90號文件已明確,資源綜合利用(利用余熱余壓發電、煤矸石發電等)、熱電聯產的企業自備電廠納入基金征收范圍,各地應按此規定對資源綜合利用、熱電聯產的企業自備電廠征收基金,不得免征。
三、對重慶市電力公司所屬控股子公司(目前為24家)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全部銷售電量,均應計征基金,自2010年1月1日起至今尚未計征基金的,應足額補征。
四、各地應嚴格按照財綜[2009]90號文件的規定執行,未經國務院批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均不得擅自調整基金征收范圍和征收標準,也不得擅自減免基金。凡違反規定的,要予以嚴肅查處。
財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