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隴南市城鄉集貿市場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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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隴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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隴政辦發〔2010〕11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省駐隴南有關單位:
《隴南市城鄉集貿市場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九日
隴南市城鄉集貿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隴南市城鄉集貿市場監督管理,維護良好的市場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甘肅省集貿市場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城鄉規劃區內規劃、建設、開辦集貿市場以及在集貿市場內從事管理、交易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集貿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是指有固定經營場地、設施和服務管理機構,有若干經營者進場經營,供經營者和消費者進行農副產品、日用消費品等商品集中、公開交易的場所,包括早夜市。
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是指市場開辦者在市場內設立,負責市場日常物業經營及管理、提供相關服務,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
第四條 市場管理應堅持維護秩序、繁榮經濟、方便群眾和依法管理原則。從事商品交易活動者,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交易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市場實行登記注冊、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商務、公安、消防、稅務、發改、城管、衛生、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農牧、環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場規劃、建設應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及商業網點建設規劃,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多方興辦、方便生活的原則,與城鄉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
第二章 市場經營活動
第七條 凡開辦市場、從事市場服務管理的,應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
第八條 市場經營管理機構是市場日常經營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市場內經營、安全、消防等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更新改造,保證相關設備處于完好狀態。其中,給排水設施要完善、環衛設施要齊全,公廁、垃圾站建設要符合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設置標準要求;燒臘、熟食制品銷售攤檔應當配備必要的防蠅、防塵設施,鼓勵設立封閉式攤位;
(二)負責市場的日常管理、安全防范、衛生保潔等工作。按規定建立和落實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環境衛生、攤位秩序、計劃生育等制度,保證市場環境整潔、衛生、安全、有序;
(三)從事食品經營的經營者入場時,必須持相關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方可從事經營活動。明確入場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有違反《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有關主管部門。本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場開辦者及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ㄋ模┰谑袌鰞仍O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室或者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發現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ㄎ澹┲笇Ш投酱賵鰞冉洜I者建立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進銷貨臺帳、質量安全承諾等制度;督促食品銷售者召回不符合規定的食品;建立場內經營者檔案,記載經營者基本情況、信用狀況等。從事牲畜、禽類批發經營的市場,應當加強對牲畜、禽類的入市檢查,核對檢疫證明,防止不合格牲畜、禽類進入市場;
(六)嚴格按照市場布局,做到劃行歸市,劃線定位,擺放整齊,經營者必須保持攤位、經營設施整潔,不得隨意擺攤設點,確保市場擺賣秩序井然。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當地人民政府或當地政府授權的部門批準,不得在集貿市場外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從事經營活動;
(七)與入場經營者簽訂協議書,就擺賣規范、交易商品種類、計量器具使用及送檢、租賃費、水電使用、衛生、消防、服務承諾等方面作出約定。
。ò耍﹨f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止入場經營者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其他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
(九)協助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監、衛生、農牧、公安、消防等行政執法部門查處市場內的違法違規行為,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向當事人通風報信,不得以各種借口拒絕或者阻撓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檢查;
(十)遵守國家有關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隴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對全市市場秩序進行集中整治的通告》,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十一)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宣傳教育,組織經營者開展守法經營、文明經商活動;
(十二)在市場內設立公平計量器具、宣傳欄、公告欄、監督投訴箱、公布監督舉報電話,食品市場應當在場內的顯著位置設立食品安全公示牌,重點對糧食、蔬菜、水果、肉、蛋等食品進行檢測并公布檢測結果。確定專人負責計量器具管理及送檢工作、調解處理糾紛,為經營者和消費者提供良好服務;
。ㄊ┓煞ㄒ幰幎ǖ钠渌氊。
第九條 凡在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為商品經營具體責任人。商品經營者應當按核定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亮照經營;所經營商品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的,應當同時懸掛相應的許可經營證明文件。沒有條件懸掛營業執照或相應文件的,應隨身攜帶備查或由市場統一張貼亮照。農民出售自產的農產品除外。
第十條 經營者應當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拒絕和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市場內各項管理制度,按照政府指定的地點或者區域經營,活禽畜,生鮮豬、牛、羊、狗、魚肉,蔬菜、燒臘、熟食制品等應當進入市場交易,并遵守市場管理規定,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從事集市貿易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禁止在鄉鎮街道和公路用地范圍內亂設亂擺攤點、亂停亂放車輛、亂搭亂建貨棚和亂堆亂倒垃圾雜物。
第十二條 食品銷售者發現或者獲知其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食品生產者、供貨商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同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停止銷售、立即召回。未停止銷售或拒不召回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銷售或召回。
第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銷貨臺帳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商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事項。食品進銷貨臺帳等檔案不得偽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四條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有關商品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第十五條 市場內禁止銷售下列物品:
。ㄒ唬┘倜皞瘟由唐罚
。ǘ┶E物、賑災物資和來歷不明的物品;
。ㄈ┓煞ㄒ幗逛N售的動植物及其產品;
。ㄋ模┪唇泟游镄l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五)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馈⒍舅阑蛩酪虿幻鞯那、畜、獸、水產動物及其產品;
。ㄆ撸└瘮∽冑|、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ò耍﹪颐髁钐蕴蚪股a經營的商品,過期、失效商品;
。ň牛﹫髲U和非法拼裝的機動車輛;
。ㄊ┒酒贰⒁x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品;
。ㄊ唬┓、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物品。
第十六條 市場交易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強買強賣,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條件;
(二)壟斷貨源,哄抬物價或者串通操縱商品價格;
。ㄈ⿹诫s、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商品的質量、性能、規格、技術標準上欺騙消費者;
。ㄋ模┦褂貌灰幏、不合格的計量器具銷售商品或者銷售商品數量不足;
。ㄎ澹╀N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明碼標價;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違法活動。
第三章 市場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對市場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核準市場開辦經營者及市場內經營者的主體準入,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
(二)對市場經營行為、上市商品質量等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食品市場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規定的“六查六看”內容開展巡查監管;
(三)對集貿市場實行信用分類監管。依據守法經營情況設A、B、C、D四類,對不同信用類別的市場,分別采取不同的檢查頻度和監管措施;
(四)受理并處理消費者的申訴和舉報;
(五)按照相關信息公布制度規定及時公布監督管理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縣(區)工商部門與基層工商所簽訂市場秩序整治工作目標責任書,并進行督促檢查和考核;
第十九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市場進行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公安部門負責市場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整治亂停亂放車輛、無序占道停車、阻礙交通影響安全等行為。消防機構對市場防火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對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市場,依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驗收;
。ǘ﹥r格主管部門負責對市場經營主體實行明碼標價以及執行相關價格法律、法規、政策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市場計量工作進行監管,對“前店后廠”類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者實施監督管理;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市場內的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五)衛生部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r牧管理部門負責對市場初級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和農產品的檢測,對市場牲畜、禽類及其產品、水產品上市的檢驗檢疫工作,加強動物疫情監測及重大動物疫情處置措施;
。ㄆ撸┥虅詹块T負責集貿市場建設的指導協調和對生豬屠宰場的監督管理;
。ò耍┏枪懿块T負責對城區市場周圍流動攤檔的監督管理;
(九)環保部門依法對市場內經營戶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抽風機、抽油煙機等可能產生環境噪音及空氣、水污染設備、設施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十)環衛部門負責對市場環境衛生監督檢查;
(十一)稅務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經營者依法納稅情況;
(十二)市場所在地鄉(鎮)政府負責市場建設規劃,統籌協調相關部門規范市場秩序,監督市場經營者履行監管服務職責;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各類經營主體、市場經營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隴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對全市市場秩序進行集中整治的通告》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相關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