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愛衛辦關于規范行政區劃變更的國家衛生城市(區、鎮)命名等有關事宜的通知
全國愛衛辦關于規范行政區劃變更的國家衛生城市(區、鎮)命名等有關事宜的通知
衛生部
全國愛衛辦關于規范行政區劃變更的國家衛生城市(區、鎮)命名等有關事宜的通知
全國愛衛辦關于規范行政區劃變更的國家衛生城市(區、鎮)命名等有關事宜的通知
全愛衛辦發〔201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愛衛辦: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加快,各地城鄉行政區劃調整日漸頻繁,部分國家衛生城市(區、鎮)名稱和行政區劃也發生了變更。為準確掌握國家衛生城市(區、鎮)的信息,及時對命名、復審等相關工作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國家衛生城市(區、鎮)行政區劃變更后,其所在省級愛衛會要及時向全國愛衛辦報告。
二、行政區劃調整但名稱未發生改變的國家衛生城市(區、鎮),可申請保留命名;行政區劃調整并且名稱發生改變的國家衛生城市(區、鎮),可申請變更命名。
三、行政區劃變動較大的城市(區、鎮),不再保留國家衛生城市(區、鎮)稱號,需重新向全國愛衛辦申報。
四、全國愛衛辦將按照國家衛生城市(區、鎮)考核命名和監督管理辦法,在新的行政區劃范圍內,對保留和變更命名的國家衛生城市(區、鎮)進行復審。達到國家衛生城市(區、鎮)標準的城市(區、鎮),全國愛衛會予以確認;對于未達到國家衛生城市(區、鎮)標準的城市(區、鎮),全國愛衛會將取消其名譽稱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