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固原市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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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人民政府
固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固原市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固原市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固政發〔2010〕15號
原州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各事企業單位:
《固原市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固原市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統一監督管理。
衛生、城管、食品藥品、公安、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第五條 新建餐飲服務業用房應當符合下列規劃設計要求:
(一)具備專用煙道等污染防治條件;
(二)不得產生影響居民居住及機關辦公的油煙和異味;
(三)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六條 建設或者開辦可能產生油煙、異味、廚衛垃圾污染的餐飲服務業經營場所的單位及個人,應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可能產生油煙、異味、廚衛垃圾污染的服務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應當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工程竣工后應當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未報批環境影響報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營業執照》。經營餐飲服務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予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七條 餐飲服務業經營場所應當使用專用煙道,不得利用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油煙、污水等,也不得將廚衛垃圾亂排濫倒。
餐飲服務業產生的污水應當采取隔油、殘渣過濾等處理措施,達到城市污水排放標準后方可進入城市污水管網排放。禁止將殘渣、廢物等生活垃圾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網。
第八條 從事餐飲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在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所核定的污染物種類、濃度、數量、去向、方式排放污染物,并依法繳納排污費。
在居民住宅樓和商住樓內開辦的餐飲服務業經營場所,產生油煙、異味、廚衛垃圾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進行治理的,由有關部門吊銷相關證照。
第九條 擅自在居民住宅樓和商住樓內開辦經營場所產生油煙、異味、廚衛垃圾污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取締。
第十條 餐飲服務業經營場所未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擅自進行建設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廚衛垃圾亂排濫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限期申請驗收;逾期不申請驗收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對阻礙環境保護和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固原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