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喀什地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喀什地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
關于印發喀什地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喀什地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喀署辦發〔2010〕151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
現將《喀什地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經辦過程中如遇具體問題,請及時向地區反映。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喀什地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經辦程序,確保新農保試點工作順利實施,根據《自治區擴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方案》(新政發〔2010〕57號)、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新人社函〔2009〕370號),結合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農保經辦工作包括宣傳咨詢、參保登記、保費收繳、基金管理、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內控稽核、統計管理、檔案管理、舉報受理、監督檢查等。
第三條 新農保經辦工作堅持縣級統籌、分級管理、統一政策、統一標準、規范操作、講求效率、優化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 新農保基金納入社保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基金結余按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地區社保局在新農保經辦中履行以下職責:
1、組織、指導、督查縣市新農保經辦工作;
2、協調地區財政局及時劃撥新農保補貼資金;
3、與地區財政局共同制定完善地區新農保基金管理辦法、財務管理細則、內控和稽核制度,并組織開展內控和稽核工作;
4、編制、匯總、上報全地區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5、組織培訓新農保經辦人員;
6、組織新農保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市社保局在新農保經辦中履行以下職責:
1、組織指導本縣市新農保宣傳咨詢、參保登記、保費收繳、基金管理、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內控稽核、統計管理、檔案管理、舉報受理、監督檢查等工作;
2、對鄉鎮新農保經辦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 鄉鎮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在新農保經辦中履行以下職責:
1、新農保政策宣傳;
2、對本鄉鎮申請參保人員的基本信息、參保資格、繳費信息、待遇領取人員資格及保險關系轉移資格進行初審,并錄入新農保信息系統;
3、對參保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
4、匯總上報相關統計報表;
5、受理咨詢和舉報。
第八條 村協辦員在新農保經辦中履行以下職責:
1、在鄉鎮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服務中心領導下,開展新農保政策宣傳、調查摸底、信息采集、資格審查和公示等工作;
2、向參保人員、待遇領取人員發放有關票據或憑證;
3、通知參保人員、待遇領取人員按時繳費或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第三章 基金征繳及待遇支付
第九條 新農保基金實行“鄉收、縣管”征繳模式。
第十條 新農保統籌年度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條 每年的1月1日至11月30日為繳費期。
第十二條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農村戶籍的居民,均可在戶籍所在地申請參加新農保。
第十三條 2010年7月1日以前滿60周歲、未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有農村戶籍的居民,可不用繳費,直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2010年7月1日以后滿60周歲的,應先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并于次月開始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年齡距領取待遇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待遇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得少于15年。
第十五條 縣市社保局按月或按季將未繳費人員名單提供給鄉鎮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由鄉鎮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督促村協辦員收繳保費;至繳費期截止日,仍未繳費的,按中斷繳費處理。
第十六條 基金征繳流程
1、村協辦員收集參保人員的戶口本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填寫參保登記表,收取保費,開具票據,將相關資料及票據存根交鄉鎮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服務中心;
2、鄉鎮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審核相關資料及票據存根,將相關信息錄入新農保信息系統,開具一式五聯的社會保險劃繳憑證(鄉鎮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留存一聯);
3、村協辦員將保費匯至新農保收入戶,村協辦員收取的保費必須做到日清日結;
4、經辦銀行將社會保險劃繳憑證回單(三聯)返縣市社保局、鄉鎮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村協辦員各一聯;
5、鄉鎮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將戶口本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參保登記表、繳費人員花名冊、票據存根報縣市社保局;
6、縣市社保局審核相關資料,建立個人賬戶和繳費檔案,做財務憑證。
第十七條 待遇支付流程
1、村協辦員將待遇領取人員花名冊(含增、減人員花名冊)報鄉鎮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服務中心;
2、鄉鎮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服務中心進行初審,將相關信息錄入新農保信息系統;
3、縣市社保局審核,制作待遇發放表,向財政局申請資金;
4、縣市財政局將資金撥付經辦銀行;
5、經辦銀行按待遇發放表,將養老金匯至指定帳戶,將回單返縣市社保局;
6、縣市社保局對帳做賬。
第十八條 村集體(或其它組織、個人)補助(或資助)新農保的流程
1、村集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鄉鎮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填報《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集體補助明細表》,并將補助金繳至鄉鎮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服務中心;
2、鄉鎮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集體補助明細表》報縣市社保局,并將補助金匯至新農保收入戶;
3、經辦銀行將資金到賬憑證返縣市社保局;
4、縣市社保局將資金到賬信息錄入新農保信息系統,將補助金記入個人賬戶,打印匯總表,從次月起開始計息。
第十九條 社保局與經辦銀行之間信息共享流程
1、縣市社保局按月向經辦銀行提供待遇發放人員、新增參保人員、死亡核減人員、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證號)變更人員的相關信息;
2、經辦銀行為新增參保人員、死亡核減人員、身份信息變更人員制發(換發或注銷)銀行存折(卡),并將銀行存折(卡)辦理情況及對帳單返縣市社保局;
3、縣市社保局審核銀行存折(卡)辦理情況和對帳單,將相關信息錄入新農保信息系統;
4、每月底,縣市社保局與鄉鎮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對帳,鄉鎮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與村協辦員對帳。
第二十條 新參保人員和身份信息變更人員,應于辦理參保登記或變更登記的次月,持居民身份證或戶口本到鄉鎮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服務中心領取銀行存折(卡)。
第二十一條 領取待遇人員死亡的,于死亡次月起停發養老金。
第四章 稽核與內控
第二十二條 地縣社保局按照《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暫行辦法》,建立健全新農保稽核制度和內控制度。
第二十三條 新農保稽核的重點是參保人數、繳費憑證、繳費補貼和基礎養老金補貼金額是否真實,以及是否存在虛報冒領養老金和其它欺詐行為。
第二十四條 稽核部門對新農保業務辦理和基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日常檢查,督促相關人員嚴格履行經辦程序,準確、完整地記錄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歸檔。
第二十五條 地縣社保局按照內控制度規定,合理設置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建立崗位之間、業務環節之間相互監督、相互制衡的機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二十六條 地區社保局對縣市社保局執行新農保稽核制度和內控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考評。
第五章 統計及檔案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地縣社保局、鄉鎮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建立健全統計報表制度,設置統計崗位,明確人員職責,按規定編制、匯總、上報統計報表。
第二十八條 地縣社保局、鄉鎮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定期整理、匯總業務臺賬,建立統計臺賬,形成統計分析報告。
第二十九條 地縣社保局按照《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管理新農保檔案。
第三十條 縣市社保局、鄉鎮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建立健全新農保檔案管理規章制度,配備新農保檔案專(兼)職管理人員。
第六章 咨詢、公示和舉報受理
第三十一條 地縣社保局、鄉鎮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在新農保政策咨詢服務中實行首問責任制。
第三十二條 鄉鎮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參保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第三十三條 地縣社保局、鄉鎮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公布舉報監督電話,及時受理和查處舉報人反映的情況。
第七章 獎 懲
第三十四條 挪用保費的,處以挪用保費2-5倍罰款;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三十五條 丟失票據的,每丟失一張票據,處以100-100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收費后不開具票據的,處以1000-5000元罰款;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三十七條 丟失保費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處以丟失保費2-5倍罰款。
第三十八條 地區對參保率、基金征繳率高的縣市予以獎勵,獎勵辦法由地區社保局、地區財政局聯合制定。
第三十九條 縣市人民政府制定對鄉鎮的獎勵辦法。
第四十條 對所在村新農保參保率和征繳率在95%以上、經辦程序規范、帳務清晰、群眾滿意率高的村協辦員,由各縣市或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獎勵辦法并給予獎勵。
第四十一條 虛報冒領養老金的,縣市社保局協調經辦銀行封存冒領人員的個人賬戶,追回被冒領的養老金。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新農保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地區社保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