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同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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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同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同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同政發[2010]59號
市直各委、局、辦、企事業單位,中央、省屬企事業單位,駐同部隊:
《大同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 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大同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設施的建設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住宅項目的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配套教育設施是指初中和小學的用地和建筑。
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教育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范要求,編制教育設施布局規劃,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五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設施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設單位在接受檢查時應予以配合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六條 住宅建筑面積達到60萬平方米的住宅開發項目,必須配建一所六軌制小學;住宅建筑面積達到120萬平方米的住宅開發項目,除配建一所六軌制小學外,還必須配建一所十軌制初中。
配建學校的建設成本,由建設單位負責,建成后連同相關審批證件及圖文資料一并無償移交教育主管部門管理。
第七條 達不到上述建設規模的住宅開發項目,建設單位必須繳納教育設施異地配套建設資金,標準為120元/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積。
建設單位教育設施異地配套建設資金,在辦理住宅開發項目施工許可前向市建設主管部門繳納。
鼓勵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按照中小學布點規劃和建設標準配建中小學,企業自建學校的,可不繳納教育設施異地配套建設資金。
第八條 城中村改造建設項目,不論建設規模是否達到60萬平方米,每個村必須至少配建一所六軌制小學(建設規模達到120萬平方米應配建兩所);如改造后的建設規模達到120萬平方米,還必須配建一所十軌制初中。如城中村改造建設單位沒有制定學校配建計劃,則必須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繳納教育設施異地配套建設資金。
第九條 配套教育設施的建設用地與建設項目用地同時供給。
新建住宅用地為劃撥的,其規劃用地范圍內的教育設施用地與該項目用地一并劃撥;新建住宅用地為出讓的,其規劃用地范圍內的教育設施用地與該項目用地一并出讓,國土主管部門在評估土地出讓價格時可考慮教育設施的土地成本因素并予以優惠。
舊城區和城中村改造項目,建設單位應將項目范圍內配套教育設施用地上的附著物一并拆遷,拆遷補償費用計入舊城區和城中村改造的土地成本。
第十條 配套教育設施應與新建住宅同時辦理規劃、土地、建設等行政許可手續,與住宅項目同時設計、同時開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市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新建教育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標準審核,并在設計圖紙上加注審核意見后,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方可辦理該住宅開發項目和教育設施建設的相關許可手續。
配套教育設施的住宅開發項目,在其竣工驗收時,相關部門必須會同教育主管部門同時進行驗收。
建設單位不得出租、出售應當移交給教育主管部門的配套教育設施,也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一條 分期建設的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設施不能在首期建設的,可在后期建設中完成。配套教育設施不能與整個新建住宅項目同時交付使用的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和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配套建設的初中和小學,項目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是該初中和小學的產權單位。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