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晉城市車用氣瓶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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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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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市政辦〔2010〕11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及駐市各有關單位:
《晉城市車用氣瓶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晉城市車用氣瓶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車用壓縮煤層氣(天然氣)汽車產業安全健康發展,防止車用壓縮煤層氣(天然氣)氣瓶(以下簡稱車用氣瓶)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壓力容器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氣瓶使用登記管理規則》、《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境內以車用壓縮煤層氣(天然氣)為燃料的車用氣瓶及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第三條 車用氣瓶的安全監管包括設計、制造、安裝、移裝、維修、登記、充裝、檢驗、使用、報廢等環節。
第四條 質監、公安、交通、物價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車用氣瓶安全監管工作。
第五條 車用氣瓶的安裝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授權的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在許可范圍內開展車用氣瓶安裝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安裝、拆裝、更換或者維修車用氣瓶。
第六條 安裝單位應當對其安裝工作的安全性能負責。實施安裝所選用的車用氣瓶及其安全附件必須是由取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不得使用未經國家質檢總局許可的進口車用氣瓶。
第七條 車用氣瓶的安裝過程,必須經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安裝監督檢驗合格的車用氣瓶,不得交付充裝和使用。
第八條 車用氣瓶安裝結束后,安裝單位應當向車用氣瓶的使用單位(含個體業主,以下統稱使用單位)提供完整的出廠資料,包括:車用氣瓶、高壓管線、閥門等產品的合格證(質量證明書)、使用說明書、監督檢驗證書,車用氣瓶安裝合格證和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證書。
第九條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壓縮煤層氣(天然氣)汽車所安裝的車用氣瓶及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實施定期維護保養,確保車用壓縮煤層氣(天然氣)汽車安全運行。整車出廠的車用壓縮煤層氣(天然氣)汽車用氣瓶及其安全附件的維護保養應當委托我市取得車用氣瓶安裝許可證的單位實施。
第十條 整車出廠和后期安裝的車用壓縮煤層氣(天然氣)汽車,由使用單位直接或委托安裝單位在該車用氣瓶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內,持車用氣瓶出廠資料、車用氣瓶安裝合格證、安裝監督檢驗證書等資料到市質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領取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和車用氣瓶使用登記標志。
車用氣瓶使用登記以車為單位逐個辦理。
第十一條 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應當隨車攜帶,車用氣瓶使用登記標志應當貼在車輛前排右檔風玻璃內側。
第十二條 車用氣瓶定期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定檢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方可在核準范圍內從事車用氣瓶定期檢驗工作。
定檢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安全技術規范,依法實施檢驗,并對其檢驗質量負責。
第十三條 車用氣瓶應當定期檢驗。使用單位應當在車用氣瓶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申請定期檢驗,未經定期檢驗的車用氣瓶一律不得使用。
車用氣瓶的首次檢驗和第二次檢驗為每三年進行一次,第二次檢驗后每二年進行一次;對出租車用氣瓶的檢驗每二年進行一次,第二次檢驗的有效期為一年。從取得氣瓶使用登記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十四條 車輛報廢,車用氣瓶隨車報廢。超過車輛報廢年限或氣瓶設計壽命的車用氣瓶一律不得使用。
車用氣瓶為鋼瓶時,出租車用鋼瓶的使用年限不超過5年,其它車輛鋼瓶使用年限不超過10年。
車用氣瓶為纏繞氣瓶時,其使用年限不超過15年。
第十五條 安裝在車用氣瓶上的附件(如易熔合金塞、瓶閥等),應當由原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或定檢機構負責更換。
第十六條 車用氣瓶充裝單位(以下簡稱充裝單位)應當經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工作。充裝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規定,開展車用氣瓶充裝工作,并承擔相應的充裝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充裝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救援演練。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承擔車用氣瓶使用安全主體責任,嚴格執行本辦法規定的車用氣瓶登記、檢驗、維修、維護保養、報廢等制度。每天應當對車用氣瓶及其安全附件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氣瓶及其安全附件,應及時維修或更換。
嚴禁偽造、轉借、涂改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登記標志和檢驗標志。
第十九條 市公安交警部門要協助市質監部門做好車用氣瓶安全監管工作。
市公安交警部門在對車用壓縮煤層氣(天然氣)汽車年檢時,應查驗車用壓縮煤層氣(天然氣)汽車的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對無登記證以及氣瓶超過檢驗有效期的車輛,要督促使用單位分別履行登記、檢驗手續;在辦理車用壓縮煤層氣(天然氣)汽車報廢手續前,要督促相關使用單位到市質監部門辦理該車用氣瓶的報廢手續。
第二十條 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全市經營性車用壓縮煤層氣(天然氣)汽車加強管理,監督使用單位按本辦法要求做好車用氣瓶的登記、檢驗、報廢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物價部門要加強對車用氣瓶檢驗收費環節的監管,確保車用氣瓶檢驗單位按標準收費。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輛檢測機構在對車用壓縮煤層氣(天然氣)汽車進行安全檢測時,應當對車輛安裝的車用氣瓶及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進行安全性能檢查。
第二十三條 車用壓縮煤層氣(天然氣)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車輛車用氣瓶應當由我市取得車用氣瓶安裝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維修,其它汽車維修單位不得承接涉及車用壓縮煤層氣(天然氣)系統(氣瓶、管線、閥門等)的業務。
第二十四條 隨車報廢、到使用(設計)年限及經檢驗不合格的車用氣瓶應由定檢機構按規定進行破壞性處理,并由市質監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五條 鼓勵采用條碼等先進信息化手段對車用氣瓶進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六條 鼓勵使用單位參加氣瓶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