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運城市二手車流通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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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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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政辦發〔2010〕12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運城市二手車流通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運城市二手車流通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二手車流通管理,規范二手車經營行為,保障二手車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二手車流通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2號)和《二手車交易規范》(商務部公告2006第22號)以及《山西省貫徹<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晉商建2007第54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二手車交易及相關經營活動,以及對二手車相關經營活動進行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并轉移所有權的汽車(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即原農用運輸車)、掛車和摩托車。
第四條 市商務、公安、工商、稅務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市二手車流通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立
第五條 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開設店鋪,應當符合《運城市城市商業網點規劃(2006—2020)》和《運城市汽車貿易行業發展規劃(2009—2020)》的要求,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規范經營和有序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 在我市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展經營活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具備企業法人條件,依法注冊登記。
二、具有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金。
三、交易市場應具備相應規模,具備經國土、規劃部門批準的市場性質用地,交易面積不少于50000平方米,其中,固定營業交易場所不少于1000平方米,展示場地不少于20000平方米。并設立交易手續辦理區及客戶休息區等必要設施,做到標志明顯,環境整齊衛生。
四、具備配套服務功能齊全的設施,能為客戶提供辦理車輛鑒定評估、過戶上牌、轉籍登記、保險、納稅等手續的條件。
五、具備車輛檢測、維修、配件供應等設施。
六、能夠出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和《二手車買賣合同示范文本》。
七、有功能完善的市場管理組織機構和經過培訓合格上崗的管理人員隊伍,以及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七條 在我市設立二手車經銷企業開展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備企業法人條件,依法注冊登記。
二、注冊資本金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辦公設施,經營場所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
四、銷售的車輛應當具有車輛收購合同等能夠證明經銷企業擁有該車所有權或處置權的相關材料。
五、能為客戶代辦車輛鑒定評估、過戶、轉籍登記、保險、納稅等手續。
六、具備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具備專業管理人員。
七、以注冊核準的企業名稱開展經營活動。
八、兌現二手車銷售合同中明確的質量保證和售后服務承諾。
第八條 二手車經紀機構的設立,應按照國家工商總局2004年第14號令《經紀人管理辦法》和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2號《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的規定設立,按照有關規范要求進駐二手車交易市場內,開展二手車經紀活動,應與交易市場簽訂相應的管理協議,并接受二手車交易市場的統一管理。
第九條 二手車拍賣企業(含外商投資二手車拍賣企業)的設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拍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并按《拍賣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條 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的設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獨立的中介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必要設施;
三、有3名以上從事二手車鑒定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
四、有規范的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市商務、工商部門牽頭負責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對新申請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進行論證。
第三章 經營
第十二條 二手車經營行為必須符合《山西省貫徹<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晉商建2007第543號)的有關要求。
第十三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不得直接從事二手車經營,不得從事二手車鑒定評估和經紀活動;二手車經銷企業不得為二手車交易提供交易服務場所,不得從事二手車鑒定評估和經紀活動。二手車經紀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從事二手車經紀活動,二手車經紀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二手車的收購、銷售。
第十四條 二手車所有人不通過經銷企業、拍賣企業和經紀機構將車輛直接出售給買方的直接交易行為,應當在二手車交易市場內進行。
第十五條 交易違法車輛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和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二個月內,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備案材料,同時應當定期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經營信息數據。
第十七條 未取得二手車經營資格的品牌汽車專營店不得收購、銷售二手車,不得開展汽車置換業務,不得從事二手車經紀活動。
第十八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銷、拍賣、經紀、鑒定評估等經營主體,應當實行“十統一制度”,即“統一亮照經營,統一車輛信息牌,統一經紀執業人員明示牌,統一合同文本,統一交易評估標準,統一交易流程,統一交易審驗,統一收費標準,統一制度公示,統一檔案管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商務部門應加強與公安、工商、國稅、地稅等相關部門的協調溝通,協調解決本實施辦法和二手車市場發展中的突出問題;組織指導、編制和實施全市《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和《汽車貿易行業發展規劃》;對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和二手車經銷企業,出具符合城市商業發展的意見;組織二手車市場和二手車經營主體備案和信息匯總上報工作;負責審核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資格;負責外商投資申請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和二手車市場經營主體的審核工作。
第二十條 公安部門負責二手車市場的治安管理,負責二手車違法違紀車輛的查處;對從事二手車交易的經紀人資格會同工商部門審查和發證;依照《機動車登記規定》和《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對二手車交易發生的轉移登記,審查來歷憑證、確認車輛身份;杜絕走私、盜竊、非法拼(組)裝機動車辦理轉移登記;對違反以上規定進行車輛交易的停止辦理過戶手續,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查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二手車交易市場和二手車經營主體進行注冊登記;依法取締無照從事二手車經銷、拍賣、經紀、鑒定評估的單位和個人,清理整頓已經設立、無場地、無資金和無專業人員,不具備設立條件的二手車交易市場和二手車經銷企業。規范交易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我市健康有序的二手車經營秩序。
第二十二條 稅務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手車交易市場、經銷企業、拍賣企業《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使用的監督管理;做好稅務登記注冊工作,加強二手車流通征稅管理,防止稅收的流失。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30日后實施。